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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宝钢、天津理货经验,切不可将强制船东理货合法化

2016-4-29 17:11| 查看: 1199| 评论: 0

1、中国货主存在着普遍性的违约

中国出口货物普遍采用“金康”格式租船合同,其第五条原文部分如下:The cargo shall be brought into the holds, loaded, stowed and/or trimmed, 52

tallied, lashed and/or secured and taken from the holds and discharged by the 53

Charterers, free of any risk, liability and expense whatsoever to the Owners. 54


翻译成中文为:货物应放进舱内,装好、堆码好和/或平舱好,理货好,绑扎和/或系固好,并由租船人从舱内取走和卸掉,船东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


毫无疑问,装上船的货物应是理好的(TALLIED),应由中国的发货人理好货,然后再装上船。


现实是这笔费用一直是向船东收的。


笔者曾多次与欧美船东就此发生争执,数度几乎对簿公堂,我代表发货人,律师说仲裁我必输无疑,能拿出手的“法律”如下:

其中有一句“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在我国港口装卸货物,应由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代船方理货”,代船方理货并不意味着费用由船方支付,根椐金康合同,发货人要将货物理好装上船,与交通部水运局1981年的文件要求中国外理要代为船方理货,形成一对矛盾。


实务中,船靠好码头,理货组长会拿出一张理货申请单由船长签署,申请理货,船长不申请,就不给装货,然后向船舶代理收取理货费。
这就是中国外理的法定理货的“法律”依据。


2、强制理货的历史沿革

在19世纪,上半纪,中国的海关权掌控在”帝国主义”手上,理货属于海关管理,理货长基本集所有港口权于一身。


直到1990年代初期,我的实习课程里还有一个“看舱理货”,早先船方与货方交接经常用筹码,船员参与计数、点交,在国内则由外理一家独自理货,在国外,经常会有船东雇佣的理货员,收货人雇佣的理货员分别点数。


在外汇紧缺的年代,向国外船东收取些外汇硬通货,有其合理性。


随着集装箱的普及,装卸人力成本越来越高,小包装货越来越少,比如上海港,小袋货好多年前就不做了,进出口基本都是集袋,过去点20包货是一吨,理货费3.45元,加上加班费基本要5元/吨,现在一包就是一吨也收同样的钱,随着机械制造业的发展,大型成套机械进出口很多,最大的一条船,几十万立方,点一个数字“1”,收费就达十余万元,成为国际笑话。


3、我所遇到的理货问题

3.1 前几个月,我从国外装了一船吨袋装的氧化铝,国外装货时,就是做的水尺,提单、舱单上均没有显示件数。回国内后,我令代理与船长不得申请理货,海关申报数量也是按散货申报“1”件,但外理公司不请自到,声称,货是法定理货,不需要船东申请。互不相让的结果是,理货费打了些折,还是做了理货。


3.2 多年来一直装某种货物,理货费非常高,按危险品支付理货费,4.28元一计费吨,该货的积载因素在1.35,加上加班费因素,实际收费在9-10元一吨。由于海事局的服务已有了长足的进步,我在微博上向当地海事局提出异议,提供了货物的MSDS(货物安全信息),海事局连夜向大连海事大学的专家请教,得出的结论,进口的这种货物不算危险品,代理向海事局也没按危险品申报,这就把理货公司推到前沿,拖延很长时间后,仍然开出按危险品收理货费的帐单,我的律师发出了律师函,若拒不纠正就法庭见,后来得到纠正。


下图为交财发(1994)16 号文件的收费规定,现仍在执行。可以看到,危险品是1类货,若非危险品就是2类货,并不是数字上差一点,而是要经过积载因素与加班的放大,实际差一倍。


3.3一次装一万多方设备,分五票,进货就混起来了,装货也混着装。但收理货费也混着收我不干了,差了四千多元,从上表看,2类货、5类货与8类货的费率差得还是很大的,经过加班费的放大,就更大了。


理货公司的业务经理也的确过得硬,搬出依据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理货费收规则》第六条原文是:


一票货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计费类别的货物,且计费类别高的货物的计费吨占整票货物的计费吨满30%;或一票货物同属两种计费类别时,则整票货物的理货费用均按计费类别高的费率计收。


这是1993年5月1日执行的,与交财发(1994)16 号还不是一个文件。


第六条里面的确有混装的内容,只要计费吨高的货物占30%以上,就按计费高的一档计收,这把费率又放大了很多。


4、实务中是如何理货的?

无疑,理货仍是一件重要的工作,过去装卸作业中,中国的单船指导员常常英文不好,与外籍海员难以交流,理货组长大多是港湾学校毕业的,能从中起到沟通作用。现在港口英文能过得去的人多起来,加上船东常雇佣中国的港口船长,所以交流已相对顺畅了。


时代发展,早在2、30年前就告别了点交筹码的时代了,海员一般也不会再去点数,最不济是雇理货公司或者检验公司,若出现短少,也是由保赔协会处理,国际上有着一套严密、完整的体系。(81)交水运1944号文提到的理货公司的公证性质,已显强词夺理,即便有货损货差,也是由保险、保赔公司进行处理,有大量具有保险、保赔检验资质的公司从事着全国性的检验业务,无需外轮理货公司多此一举。


另一方面,由于货损、货差纠纷属于合约纠纷,管辖权未必就在中国法院,强行坚称中国外理具有公证性质,借此随便扣船,索取高额赔偿,会将中国降为与孟加拉、也门之类的恶劣国家层次。实际上,多年来,中国也没有这样做,所以继续以立法形式坚持中国外理具有公证性质没有必要。所有的保监会认可的检验公司均具有公证性质,只是代表的利益方不同,具体采信哪一家,由法院做出判断。


国外的理货工作大多由装卸公司承担,或者由买卖双方认可的检验公司承担,或者各请各的理货公司。我跑船时,经常碰到几家理货公司的数字碰不拢的情况。找出原因,协商处理。小包装货还没有完全退出国际海运,比如大米运输,由于货物特性,吨袋不完全合适,我曾装过日本援助的大米,20公斤包装,5000吨就是20多万包,卸货时,一包不少,可见日本公司工作的严谨性。装货时,均没有现场理货,而是在库房就堆码整齐了,点垛装船计数。
装卸公司作为装卸人,怎么可能不知道自已装进去多少货?在国内有内理做这份工作的,在信用高的国家,完全没有必要另请一家理货公司来监督装卸公司,所以内理与外理是重复的工作,很多国家是合二为一的。即便会有些许偏差,也用不着建立一家数万人的外轮理货公司,何况,这数万人,就能保证没有偏差吗?外理是最早进行质量管理认证的公司,二十几年过去,完全流于形式了,无论哪个港口,服务根本谈不上,仅是收费的工具而已。


5、改革如何进行


5.1 宝钢经验推广

韩国以及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是先装货,再报关的,当然发达国家均是鼓励出口的,然而,国内庞大的出口退税税则,使得这样做似乎是不可行的。国内的海关出过太多事情之后,有着严密的管控体系,包括武警的参与。然而,国外也是出口免税的,税率单一。很多人质疑,很多出口退税,企业并未得到实惠。


不见关单不装船,几十年来没有点进步吗?


整个上海港,仅仅是宝钢码头,装宝钢的货是先装船、再报关的,所以运转起来就顺畅多了,不用为海关是不是假期,关单有没有送到犯愁了,极端时边生产边装船。这是日本很正常的做法,为什么上海仅限于宝钢码头呢?


重新设计出口报关环节,向发达国家看齐,推广宝钢的做法,简化出口退税税则,外理的功能要重新设计,出口数量的监督功能可以由别的方法进行,传统的出口舱单监督也是方法之一。


信用低下的社会,交易成本非常高!对信用高的货主,可采用交易成本低的管理方法。


5.2 推广天津港经验

我曾写过一篇文章“关于外轮理货不得不说的一些事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92827c8e0102v7yr.html?vt=4[YX2] , 有一家外轮理货公司大会上读这篇文章,很多人心里很难过,特别是主要领导,但改革又是趋势。
为什么“日夜繁忙的天津港,夜里拿枪在码头扫射,估计扫不到一个外轮理货”,而这么些年天津港外理的工作质量还算正常呢?
原来天津港掌握了好的工作方法:点垛交接,而上海还是划钩计数。采用了类似日本的工作方法,既省人力,效率又高,差错率还正常,应予以推广。


5.3 绝不可将强制船东理货合法化

以上列举的费收规则,及文件均出自交通系统,然而改革后,交通系统的费收价格主要由发改委价格司管理,也许以上几个文件需经发改委转发才具合法性、有效性。


然而这二十年来,中国进出口货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费收规则已严重与实践脱节,我坚决反对任何的修修补补,生意伙伴之间的事情,交由生意伙伴之间去解决,政府没必要插进来非要做个强制理货,海关的监管方法有很多种,监管成本与违法后果要综合考虑,完全没必要采用强制理货,建立数万人的队伍来达到目的。具体装多少,卸多少,装卸公司的内理的数字就可以了,发达国家也是这么做的。天津港的经验证明,中国人也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另一方面这也是中国进出口货物通常采用的“金康”格式租船合同的要求。对内理的工作质量,海关可以进行监督。


事实上,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也的确是由装卸公司开办的,前文提到,各地外轮理货公司由各地的装卸公司绝对控股,人、财、物均由装卸公司控制,装卸公司另有一支内理队伍,实质上,外轮理货很大程度上沦为了收费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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