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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8次会议报告

2022-6-22 17:53| 查看: 1779| 评论: 0

一、会议概况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8次会议于2022年6月6日至6月10日线上远程召开,由于意外情况,委员会主席H.Saito先生(日本)未能主持本届会议,由副主席H.Conway先生(利比里亚)主持会议。

会议成立1个起草组、1个审议组和2个通信组与委员会并行开展工作,包括强制性文书起草组、压载水审议组、审议《压载水公约》通信组和船用燃料生命周期温室气体分析通信组。

二、会议议程

本次会议议程如下:
1.通过会议议程;
2.其他机构的决定; 
3.审议和通过强制性文书修正案;
4.压载水中的有害水生生物;
5.防止空气污染;
6.船舶能效;
7.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
8.根据《行动计划》开展处理船舶海洋塑料垃圾的后续工作;
9.污染防止和应对;
10.其他分委会的报告;
11.识别和保护特殊区域、ECAs和PSSAs;
12.保护海洋环境的技术合作活动;
13.适用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14.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计划;
15.其他事项;
16.审议委员会会议报告。

三、主要议题

1.审议和通过强制性文书修正案

委员会建立强制性文书起草组,以完成《MARPOL公约》附则I和《IBC规则》关于水密门的修正案草案、《MARPOL公约》附则II附录I关于经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科学联合专家组(GESAMP)危害评估程序的修正案草案。

委员会批准起草组报告,
1)通过《MARPOL公约》附则I修正案草案,决定其生效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2)通过《MARPOL公约》附则II附录I关于经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科学联合专家组(GESAMP)危害评估程序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其生效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
3)通过《IBC规则》修正案草案,决定其生效时间为2024年7月1日。

2.压载水中的有害水生生物

委员会建立压载水审议组,
  • 审议与《压载水公约》有关的经验积累阶段(EBP)报告;
  • 完成《压载水公约》附录I(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格式)的统一解释草案,以便纳入对BWM.2/Circ.66的进一步修订(即BMW.2/Circ.66/Rev.3);
  • 审议文件所载的建议;
  • 在压载舱中临时储存处理过的污水和灰水、在水质欠佳的港口符合《压载水公约》的D-2标准、《压载水公约》附则附录II压载水记录簿修正案、同一风险区域概念下的豁免和《2017导则(G6)》附录(压载水报告表格示例)的修订,并向委员会提供建议;
  • 完成对改动后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重新评估导则,作为GESAMP压载水工作组信息收集和工作开展方法的补充;
  • 考虑制定程序对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进行重新评估的建议,在GESAMP-BWWG的提议受到委员会质疑的情况下,向委员会提供相应的建议。
委员会批准压载水审议组的报告,并采取如下行动:
(1)同意制定《压载水公约》审议计划并建立通信组,要求其完成《压载水公约》经验积累阶段的公约审议计划,并向MEPC 80提交报告。
将《压载水公约》适用于在水质欠佳的港口作业的船舶,邀请感兴趣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就具有挑战性的水质识别、压载水交换加处理(BWE+BWT)方面的基本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问题提交进一步的建议。
(2)批准《压载水公约》附录I的统一解释草案,并指示秘书处以通函压载水.2/Circ.66/Rev.3发布。
(3)批准压载水管理系统改动后的重新评估导则,并指示秘书处以通函压载水.2/Circ.13/Rev.5发布经修订的GESAMP -压载水工作组信息收集和工作开展方法,将上述导则作为新的第12章纳入。
(4)同意在本议程下审议压载舱中临时储存处理过的污水和灰水的相关范围和目标,确保用于其他目的的压载舱排放的压载水符合《压载水公约》,而与此相关的其他问题应在《MARPOL公约》的范围内处理。委员会请感兴趣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就本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5)其他方面,邀请感兴趣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向MEPC 79次会议提交关于《压载水公约》附录II(压载水记录簿格式)的具体修改建议,以期获得批准;指示秘书处解决基于同一风险区域(SRA)在GISIS的压载水模块中登记豁免的问题,因为其阻碍了成员国履行其在《压载水公约》下的强制性义务;由于时间限制,会议并未审议《2017导则》(G6)附录修正案。

3.防止空气污染

关于全球0.50%的硫限制,委员会指示PPR 10次会议在其议程16下审议文件MEPC 78/5/1中拟议的《2019年核实船用燃油含硫量的船上抽样导则》(MEPC.1/Circ.864/Rev.1)修正案,并向委员会提供建议。

关于PPR 9次会议的事项,
1)批准将修订后的《2008 NOx技术规则》第4.4.6.1段统一解释纳入修订后的MEPC.1/Circ.895(MEPC.1/Circ.895/Rev.1),指示秘书处发布修订后的通函;2)批准《MARPOL公约》附则VI中第18.3条关于使用生物燃料的统一解释,将其纳入MEPC.1/Circ.795的进一步修订中(MEPC.1/Circ.795/Rev.6),指示秘书处发布修订后的通函;
3)邀请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向下届会议提交关于修订2017年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导则的新产出的建议;
4)批准了PPR 9准备的两份关于废气净化系统(EGCS)的通函草案,《2022年废气净化系统排放水的风险和影响评估导则》《2022年关于向港口接收设施交付EGCS残留物的指南》。

生物燃料及生物燃料混合的事项,因时间限制,委员会同意将相关提案推迟到MEPC 79次会议审议。

委员会批准《MARPOL公约》附则VI附录V中闪点的报告的修正案草案,并请秘书长根据《MARPOL公约》第16(2)条将其分发,以期MEPC 79次会议通过。

4.船舶温室气体减排

(1)修订IMO温室气体初步战略的建议

本届会上就该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70多个成员国和观察员组织代表团发言,委员会:
1)重申按照MEPC 77会议达成的协议,并考虑到温室气体减排的紧迫性,继续修订进程,以期在MEPC 80会议上通过修订后的战略;
2)同意建议理事会核准在MEPC 79之前举行一次会间工作组会议,即ISWG-GHG 13次会议,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列入对初步战略的修订,在MEPC 79次会议期间建立船舶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组;
3)邀请各方进一步提交载有具体建议的提案,请秘书处进行更多的研究,支持修订进程,并鼓励所有代表团在闭会期间共同拟订关于修订战略的具体建议。

(2)ISWG-GHG 12次会议成果

SEEMP事项:委员会通过《2022年SEEMP制定导则》和《SEEMP验证导则》第III部分的决议,并邀请所有利益相关方在导则通过后立即启动对SEEMP的审查,以确保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SEEMP的必要更新。

DSC导则:委员会通过《2022年船舶燃料油消耗数据和营运碳强度验证导则》和《2022年IMO船舶燃料油消耗数据库开发和管理导则》的决议;批准《向IMO提交非MARPOL附则VI缔约国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系统的程序》的通函。

PSC程序:委员会同意由III 8进一步审议《2021年港口国控制程序》(第A.1155(32)号决议)修正案草案,考虑连续3年评为D级或E级的船舶没有按计划实施改进措施,是否算作滞留项问题,并针对是否需要就此问题制定进一步的指南,向MEPC 79次会议给出建议。

EEXI事项:委员会通过《2022年EEXI计算方法导则》和《2022年EEXI检验和认证导则》的决议;批准《在航船舶EEXI计算方法、程序和验证的指南》的通函。

CII的修正系数和航次调整:委员会通过《2022年CII计算修正系数和航程调整暂行导则》(CII导则,G5)《2022年营运CII及计算方法导则》(CII导则,G1)《2022年营运CII参考线导则》(CII参考线导则,G2)《2022年船舶营运碳强度评级导则》(CII评级导则,G4)的决议,邀请感兴趣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在CII评级体系实施初期收集相关数据,并在2026年1月1日CII法规和导则审议完成之前向委员会报告相关信息。

(3)温室气体减排中期措施和设立IMO研究委员会(IMRB)

委员会同意将相关提案移交ISWG-GHG 13次会议进一步讨论,赞同ISWG-GHG 12次会议关于此问题的结论,特别是确定了关于制订中期措施的工作计划第I阶段各项中期措施建议的审议工作,现在正在进一步拟订工作计划第II阶段的“一揽子候选中期措施”。

(4)制定船用燃料生命周期温室气体碳强度导则草案(LCA导则)

委员会成立船用燃料生命周期温室气体分析通信组,由中国、日本和欧洲委员会作为协调方,进一步制定LCA导则草案,向MEPC 79次会议提交中期书面报告,由ISWG-GHG 13次会议首先审议,并向MEPC 80次会议提交最终报告以期获得通过。

(5)修订IMO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系统

委员会批准《MARPOL公约》附则VI附录IX的修正案草案,在IMO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系统中加入更多关于船舶碳强度表现的信息,并请秘书长分发,以便在MEPC 79次会议上通过。委员会通过了修订IMO船舶燃料油消费数据收集系统的专门工作流程,并请感兴趣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向下届ISWG-GHG会议提出具体建议。

5.根据《行动计划》开展处理船舶海洋塑料垃圾的后续工作

(1)渔具标记

委员会同意MEPC 75/8/4中提出的方法,即根据《MARPOL公约》附则V制定渔具标记的目标要求,指示PPR分委会制定《MARPOL公约》附则V和相关导则的相应修正案草案,请成员国提交关于渔具标记制度实施情况的资料,包括具体技术或法律如何适应渔业和渔具多样性以及关于渔具标记的其他相关经验,指示PPR分委会制定MEPC通函,以促进渔具标记系统和粮农组织渔具标记自愿准则的实施。

(2)垃圾记录簿-《MARPOL公约》附则V修正案草案

委员会批准《MARPOL公约》附则V修正案草案,对100总吨位及以上和4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强制执行《垃圾记录簿》,请秘书长将其分发,以便MEPC 79次会议通过。

6.污染防止和应对

(1)更新的船舶防污系统简要抽样、检验、测量和认证导则

委员会在审议了由PPR 9次会议编写的关于船舶防污系统的最新导则草案后,通过了《2022年船舶防污系统简要抽样导则》、《2022年船舶防污系统检查导则》和《2022年船舶防污系统的检验和认证导则》的决议,并指示III分委会审议《2022年船舶防污系统检验导则》,以期根据委员会商定的方法将其作为新的附录添加到未来的港口国控制程序中。

(2)允许在北极地区拥有港口的国家就港口接待设施达成区域性协议和相关导则修正案草案

委员会批准关于北极区域接收设施的《MARPOL公约》附则I、II、IV、V和VI的修正案草案,并请秘书长将其分发,以便MEPC 79次会议通过。

委员会批准《2012年区域接收设施计划制定导则》修正案草案(MEPC.221(63))以及相关的MEPC决议草案,并请秘书处将修正案草案连同相关的MEPC决议草案提交给MEPC 79次会议,以便与《MARPOL公约》附则I、II、IV、V和VI的修正案一起通过。

(3)审议综合舱底水处理系统(IBTS)导则及IOPP证书和油类记录簿的修正案

委员会审议PPR 7次会议关于该问题的结果、提交的相关文件以及本届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后,原则上同意强制蒸发可作为处理含油舱底水的方法,考虑在《MARPOL公约》附则I中相应地增加一项适当的规则,邀请各方向PPR 10次会议提交提案。

委员会将MEPC 75/10/4、MEPC 76/9/5和MEPC 78/9提交PPR 10进一步审议,以期在目标完成年2023年前完成IBTS导则的审议及IOPP证书和油类记录簿的修订。

7.识别和保护特殊区域、ECAs和PSSAs

关于将整个地中海定为硫氧化物和微粒物质排放控制区的建议,委员会认识到各方对该建议和《MARPOL公约》附则VI相关修正案的广泛支持,并注意到不同的意见和关切,因此设立技术组,审议MEPC 78/11号文件中提出的将地中海指定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的建议。

技术组确定,拟议的地中海定为硫氧化物和微粒物质排放控制区符合《MARPOL公约》附则VI附录III第3节规定的标准。因此委员会批准将地中海定为硫氧化物和微粒物质排放控制区的建议,并批准《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草案,以便MEPC 79次会议通过。

8.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计划

委员会审议了3个建议的新输出:
  1. 制定地方级海洋泄漏应急计划的实用指南的新产出,以支持关键部门有效执行《OPRC公约》;
  2. 扩大现有产出7.11《制定措施以减少在北极水域船舶使用和运输重燃料油(HFO)作为燃料的风险》的范围,包括对HFO定义的修订;
  3. 修订《MARPOL公约》附则IV中“人”的定义。
委员会批准ISWG-GHG 13将于2022年12月5月至9日举行,将在MEPC 79和MEPC 80之间举行两次ISWG-GHG会议,2023年将举行一次ESPH工作组会议。

9.其他事项

(1)IMO文书综合文本的认证

委员会批准了秘书处文件MEPC 78/15/1附则中列出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性文书清单,并同意就此向C 126报告。

(2)更新《MARPOL公约》的脚注

委员会请秘书处在编写新版《MARPOL公约》时考虑到中国文件MEPC 78/15/2的建议。

(3)《AFS公约》的检验和认证

委员会指示III分委会审议文件MEPC 76/13/1中的信息和建议,并向委员会提出相应建议。

四、下届会议安排

MEPC 79次会议和MEPC 80次会议分别暂定于2022年12月12日至16日和2023年7月3日至7日举行。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1. 压载水有害水生生物

建议由船舶工业界联合船舶压载水设备厂商,就挑战性水质识别和区域划分标准开展前期工作,尤其是水质指标范围和数值设定方面,应符合我国业界基本利益。

同时建议由船舶工业界联合主管机关、船东和环境保护部门,继续共同开展挑战水质港口船舶实施“BWE+BWT”方法的数据收集和可行性研究,同时对IMO相关通函制定和具体技术措施问题对船舶工业的影响评估开展调研,形成我国业界倾向性意见。

2. 温室气体减排

建议继续关注温室气体减排初步战略修订议题,防止任何激进的、对我国航运业影响重大的修订计划的通过,尤其是2050年实现零碳航运的可行性和技术性,需要IMO征询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意见,同时应清楚地向IMO表明,零碳航运的实现不仅仅取决于航运业和造船业的努力,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能源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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