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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敞口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暂行规则2008》规定,敞口集装箱货舱舱底水排水能力需在下列5项中取最大值:1)由综合模型试验确定的海上航行状态下最大的每小时货舱上浪量。
2)每小时100mm的降雨量(不考虑所设置的防雨罩);
3)模型在横浪无动力状态下耐波性度验所测得的货舱每小时上浪量乘以安全系数2;
4)最大敞口货舱内消防所需水量的4/3;
5)相当于封闭货舱所需要的排量。
其中第4条中,最大敞口货舱内消防所需水量如何考虑,对于敞口集装箱船,装载危险品集装箱,而且装载5层以上集装箱,消防水量是否需同时考虑货舱水雾喷淋(敞口集装箱消防要求)所需的水量,两台规范要求的消防水炮(5层集装箱要求)的排量,4支消防水枪(装载危险品集装箱要求)的排量。
这样算下来的话,舱底泵的排量就很大,感觉特别不合理。是否不用考虑消防水炮,因为消防水炮是用于甲板上集装箱的消防。
有没有大神可以做详细解答,法规或规范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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