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26-3-20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威海
这也得分人审图吧,我遇到的CCS都没要求氧气间要设为危险区域,而且乙炔间也没有要求需要阔大危险区域1m,有一次送审福州CCS还专门让我把门外的扩大危险区域取消了因为规范没有要求,
船舶规范(CCS、MODU Code、ClassNK等)对乙炔间危险区域的划分并非基于"是否在钢瓶内",而是基于释放源(Release Source)原理:
1. 释放源中心划定法
2类危险区(Zone 2):以乙炔瓶头阀为中心,半径3米以内
通风口为界:距自然通风出口1米以内、动力通风出口3米以内为危险区
门外区域:若门外通风良好且远离上述释放源,气体积聚可能性低,故不强制要求门外1米划为危险区
2. 为何不以"门外1米"为界?
通风设计优先:船舶乙炔储存室要求独立通风直接通向开敞甲板,通风口才是潜在的乙炔泄漏源
密度因素:因乙炔比空气轻(0.91),泄漏后向上扩散,通过顶部通风口排出,不会在门外地面积聚
规范逻辑:IEC 60079-10和船级社规范按释放源性质和通风条件划定危险区,而非机械地按距离门扇划定
3. 钢瓶储存≠不危险
恰恰相反,正因为乙炔在钢瓶内,如果发生泄漏,会从瓶头阀、减压器、管路接口处释放,这些才是真正的释放源。规范正是围绕这些释放源向外划定危险区域。
三、氧气间为何非危险区?
氧气本身不可燃,只是助燃剂。危险区域(Zone 0/1/2)的定义针对爆炸性气体环境,即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氧气不存在爆炸极限(LEL/UEL),因此氧气储存室:
不列为爆炸性危险区
仅需与乙炔间分开存放(通常间距≥5米)
电气设备无防爆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