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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与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在北京联合发布《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简称《示范条款》)。在当前航运市场持续低迷、企业洗牌重组的背景下,拥有一份公平合理的合同是维护我国航运企业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示范条款》的制定与推广将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起到示范和引领的作用,促进我国物流法治环境的改善。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面临巨大的发展契机和广阔的国际市场,但同时也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带来许多法律风险。海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表示,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货代合同条款五花八门,法律权责模糊不清。《示范条款》中,其货运代理业务包括租船在内的订舱、集装箱装拆箱等,体现了合法性和公平性,既可使合同能够有效履行,又能有效控制法律风险,为协议当事人提供符合法律规范和业务实践、便于当事人履行的格式合同。同时,在示范条款中采取仲裁的方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对物流、货运代理争议集中管辖,利用仲裁权威性、灵活性、裁决执行便利性等诸多优势,有效避免管辖权的不确定性、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便利当事人一揽子解决物流、货运代理纠纷。
制定航运标准合同将促进我国向航运强国转变、进一步提升竞争软实力。今后,海仲委将不断加强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为海事企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来源:中国船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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