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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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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上海
现将规范中相关的内容摘录,供参考:
1.2.7 主要构件的端部连接
1.2.7.1 除本篇另有规定外,主要构件的端部连接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1.2.7.2 主要构件的端部应设置连接肘板。 当肘板连接两个主要构件时,肘板的尺寸可按剖面模
数较小的主要构件的尺寸确定。
1.2.7.3 包括主要构件腹板高度在内的端肘板臂长,应不小于2 倍的主要构件的腹板高度,肘板
的厚度应不小于主要构件腹板的厚度。肘板应有折边或面板,其尺寸一般与主要构件的面板相同。主
要构件的腹板应与连接构件相焊接。当肘板无支撑的臂长大于100t(t 为肘板的腹板厚度) 时,应设置
平行于肘板面板的加强筋。
1.2.7.4 非液舱内的主要构件,采用整体式端肘板与舱壁连接时( 即主要构件的腹板在端部逐渐
升高),肘板臂长应不小于1.5 倍的主要构件的腹板高度。主要构件的腹板应与舱壁相焊接,面板应连
续延伸至舱壁。
1.2.7.5 当甲板纵桁或强横梁与舱壁或外板上的垂直构件相连接时,为保证连接节点具有足够的
抗转动刚度,可以要求增大垂直构件的尺度。
1.2.7.6 为避免主要强力构件端部的应力集中,在大型肘板趾端处,其腹板厚度应适当加厚,肘
板的面板应向端部削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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