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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9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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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规范是要求2006钢规
2.3.5 舷顶列板
2.3.5.1 舷顶列板的宽度应不小于:
b = 800 + 5L mm,但也不必大于 1800mm
式中:L——船长,m。
2.3.5.4 在船中部 0.4L 区域内的舷顶列板的厚度,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不小于强力甲板边板厚度的
0.8 倍,也不小于相邻舷侧外板的厚度。舷顶列板的厚度可逐渐向两端过渡到端部的舷侧外板厚度。
2.3.5.5 舷顶列板与甲板边板的连接采用焊接时 , 舷顶列板上缘应平整 , 在船中部 0.5L 范围内
应避免焊接其他装置 ; 在此范围内或上层建筑间断处 , 如舷顶列板高出甲板 , 则在舷顶列板的甲板以
上部分不应开流水孔。
用圆弧舷板时,圆弧半径应不小于板厚的 15 倍。圆弧舷板厚度至少应等于甲板板厚度。加工后应
采取措施保证钢材应具有的性能。在船中部 0.5L 区域内的圆弧舷板上应尽量避免焊接甲板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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