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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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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厂修船舶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船舶油舱、油管系的安全警示标识,便于施工人员对船舶重点防火部位的认识和辨别,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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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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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厂修船舶的(货)油舱、管子弄以及油舱(柜)的输油管、透气管、测深管,都必须根据船方提供的油舱(柜)数量和位置,进行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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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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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船舶进厂后,单船总管要立即要求船方提供该轮的船舶油水舱布置图,并发放给各相关部门和车间;油水舱布置图要经过船方船长确认并签字,防止出现舱室布置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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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船舶机舱及泵房内的油舱(柜)以及在修船舶的油管系(包括通气帽)由轮机车间负责落实安全警示标识。其他的油舱(柜)、管子弄、双层底由船体车间负责落实安全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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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车间工程主管为油舱(柜)、油管系标识第一责任人,负责油舱(柜)、标识的落实、检查、确认,及时向单船安全主管反馈,并做好相关记录,具体工作由车间安全组实施。车间编制油舱、油管系标识确认单,要求油舱、油管系标识人员、安全主管各持一份。安全主管做好油舱、油管系标识确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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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船舶靠泊后两天之内、工程开工之前,相关车间工程主管要根据船方提供的油水舱布置图,将油舱(柜)、管子弄、油管系的安全警示标识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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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轮机用黄底红字的即时贴标识对油舱(柜)、油管系进行标识。即时贴标识的尺寸不得小于5CM*8CM。张贴标识前要适当对张贴部位进行适当的清洁,确保张贴牢固。油舱透气帽上张贴“禁止动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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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油管系的标识要张贴在显眼处,以便于施工人员及时发现和识别。甲板面上同一路主油管上的安全标识的间距不得大于30米(包括油轮的货油管)。每一路支油管上也要有安全标识。在钢结构换板区域内的油管系,如双层底油舱的测深管、透气管等也必须在明火作业范围内进行明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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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机舱及泵房内所有油舱(柜)壁板上都必须做好油舱标识,标识必须醒目、正确,对不可标识的油舱壁,必须悬挂油舱警示标牌。机舱和泵房内底部舱室不需要落实安全警示标识,全部作为油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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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船体车间用**油漆对油舱(柜)、双层底、管子弄进行标识。标识线为连续的、宽度不小于8CM的黄线。标识线的油舱一侧要写上“油舱”等字样,每个字尺寸不得小于30CM*30CM。标识线必须超出油舱壁100MM,油舱(柜)标识前要将标识区域的垃圾清除,确保标识的正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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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船体车间对油舱(柜)、管子弄、双层底、进行标识时,要求对油舱(柜)、管子弄、双层底的六个面都要落实安全警示标识或悬挂安全警示标牌,让周围作业人员及时发现和识别,对与油舱相邻的密闭舱室的油水舱壁,如该密闭舱室道门暂不开启,可暂时不对这些油水舱壁进行标识,待相邻密闭舱室道门打开后,工程主管必须及时安排落实对这些油水舱壁进行标识;对一些特殊位置的油舱,有些油舱壁暂不能及时进行标识的,必须悬挂油舱警示标牌。明火作业区域内的所有油舱壁在工程开工前,油舱标识必须落实到位,如双层底油舱的隔舱壁、在泵房、边水舱内的机舱油柜壁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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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涉及钢结构换板区域的油舱(柜)要在临近明火作业点附近进行明确标识,在油舱壁与切割线间写上“油舱禁火”等醒目字样,并在油舱壁与切割线间标出双箭头,便于施工过程中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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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施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油舱(柜)、管系的安全警示标识脱落或不明的,相关责任部门要及时恢复标识。施工部门要注意维护和保持安全警示标识,发现标识脱落或不时后要及时通知责任部门工程主管进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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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各级人员在审批明火作业申请单时要关注施工区域内的油舱(柜)、管系的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到位,同时对安全警示标识的正确与否进行确认。如存在疑问可以拒批明火作业申请,等安全警示标识到位后方可审批明火作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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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测氧测爆合格,符合明火作业的油舱(柜),船体车间及轮机车间在明火作业前,必须在测氧测爆合格油舱(柜)壁上(在所有标识“油舱”等字样旁)及透气帽处标识“合格”或“gas free”等字样或悬挂“合格”、“gas free”等字样或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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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船舶进坞后,船壳外板为油舱壁板的,安全主管必须在油舱外板处悬挂油舱标识牌,如生活区、上下边柜、双层底油舱外板都必须悬挂油舱标识牌,对于已测氧测爆合格的油舱予以标注,便于外壳施工人员识别,出坞后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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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对于修理工程单一、工程主管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标识的船舶或部位,需经单船总管审核、安全主管批准并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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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此规定由安监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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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此规定自下发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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