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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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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1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的保障作用,促进现场安全监护措施的落实,保证施工安全,特制定此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在修船舶和厂区陆域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人的管理。
3
管理规定
3.1
不同的施工作业,施工部门需委派专职或兼职安全监护人进行安全监护。
3.1.1
以下作业需要委派专职安全监护人进行监护:
1
安全主管进入密闭狭小空间测氧测爆;
2
高处作业等可能产生立体交叉作业;
3
机舱、生活区、物料间、泵房、油舱/柜等热工作业;
4
火花可能掉落在氧乙炔包/氧乙炔总管或码头氧乙炔箱或缆绳或电源线的热工作业;
5
在氧乙炔站、油漆仓库等容易产生易燃易爆物质场所热工作业;
6
密闭舱室进行涂装作业,包括密闭舱室涂装作业时通风(涂装作业开始至舱室测氧测爆合格);
7
特种船舶(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进厂开工前货油舱或液货仓通风;
8
操作高压电力系统;
9
大件吊装作业;
10
清油、化学清洗等高危作业;
11
坞内船舶收、放锚链作业;
12
超长、超宽物件的运输作业;
13
其它安全主管认为需委派专职安全监护人的作业。
3.1.2
上述作业外,如有多人作业的,施工部门需委派兼职安全监护人(即现场指挥者或现场作业负责人)。
3.2
施工部门所委派的安全监护人必须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资质,责任心强。安全监护人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常识,熟悉所监护的施工项目存在的危险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3.3
施工队所属的管理部门、车间对安全监护人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发给安全监护人“监护人”袖标,将安全监护人员名单报安全监督部备案。
3.4
安全监护人所属管理部门、车间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监护人的工作职责,并对各安全监护人的工作情况及能力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有不适任者,要及时调整。
3.5
安全监护人在岗期间必须佩戴“监护人”袖标以便于区分。
3.6
安全监护人在交接班时,必须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在交接记录上签字。
3.7
安全监护人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护时,禁止从事与安全监护无关的工作,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3.8
单船安全主管、现场防火员对各施工区域安全监护人到位情况、监护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安全监护人监护能力等方面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监护人条件或有违章行为的,依据《管理制度考核细则》对相关人员或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3.9
本规定由安全监督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3.10
本规定自下发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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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0-3-19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江门
谢谢楼主分享!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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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0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不客气 2# nanyang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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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谢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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