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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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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的保障作用,促进现场安全监护措施的落实,保证施工安全,特制定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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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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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于对公司在修船舶和厂区陆域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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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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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不同的施工作业,施工部门需委派专职或兼职安全监护人进行安全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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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以下作业需要委派专职安全监护人进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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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主管进入密闭狭小空间测氧测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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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处作业等可能产生立体交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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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舱、生活区、物料间、泵房、油舱/柜等热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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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花可能掉落在氧乙炔包/氧乙炔总管或码头氧乙炔箱或缆绳或电源线的热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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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氧乙炔站、油漆仓库等容易产生易燃易爆物质场所热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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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闭舱室进行涂装作业,包括密闭舱室涂装作业时通风(涂装作业开始至舱室测氧测爆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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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船舶(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进厂开工前货油舱或液货仓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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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高压电力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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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件吊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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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油、化学清洗等高危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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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坞内船舶收、放锚链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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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长、超宽物件的运输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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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安全主管认为需委派专职安全监护人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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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上述作业外,如有多人作业的,施工部门需委派兼职安全监护人(即现场指挥者或现场作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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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施工部门所委派的安全监护人必须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资质,责任心强。安全监护人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常识,熟悉所监护的施工项目存在的危险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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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施工队所属的管理部门、车间对安全监护人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发给安全监护人“监护人”袖标,将安全监护人员名单报安全监督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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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安全监护人所属管理部门、车间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监护人的工作职责,并对各安全监护人的工作情况及能力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有不适任者,要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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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安全监护人在岗期间必须佩戴“监护人”袖标以便于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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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安全监护人在交接班时,必须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在交接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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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安全监护人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护时,禁止从事与安全监护无关的工作,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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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单船安全主管、现场防火员对各施工区域安全监护人到位情况、监护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安全监护人监护能力等方面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监护人条件或有违章行为的,依据《管理制度考核细则》对相关人员或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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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本规定由安全监督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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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本规定自下发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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