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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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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上海
Reg.12A——燃油舱保护
1. 此规则仅适用于燃油舱总容积(98%装载)大于600m3的船舶。燃油舱包括重燃油舱和轻柴油舱,但是不包括渣油舱和溢油舱。特别注意,沉淀舱和日用舱是包括在内的。
2. 容积小于30 m3的燃油舱不适用此规则。
3. 容积大于30 m3的燃油舱需要双壳保护,而且舱底距船壳外底的距离h,要大于B/20或2m(取小者),且最小值为0.76m。
4. 对于燃油舱总容积大于600 m3小于5000 m3的船舶,双壳保护的宽度不得小于
W=0.4+2.4*C/20000 (m)
C——燃油总容积(98%装载)
单舱容积小于500 m3的,双壳W不小于0.76m
单舱容积大于500 m3的,双壳W不小于1.00m
5. 对于燃油舱总容积大于5000 m3的船舶,双壳保护的宽度不得小于
W=0.5+C/20000 (m)或2.0m,取小者,但不得小于1.0m
6. 如果不采用以上所述之双壳保护方法,则需要进行意外泄油计算,并到达相关要求,即平均溢油指数不得高于规范值。实践证明,采用双壳保护是满足Reg.12A的最佳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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