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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8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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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北京
楼主的环境专员我不太清楚,我大概说一下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根据安监总局第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规定: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根据安监总局第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规定: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具体的标准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2010)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所以,对于船厂来说,一般由安环部做为职业健康的管理机构,由安全员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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