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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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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辽宁营口
第七十五条 除法律和本条例对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有特别规定外,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应当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船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员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船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衔接性规定。
正确理解本条第一款,主要有三个问题值得考虑。第一,关于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问题。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另外在《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内容。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作为普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员,也应当执行上述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二,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除执行国家一般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执行特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意识到海员的职业保障被其他国际劳工组织文件所涵盖,享有适用于所有人的已确立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认为由于航运业的艰苦性、风险性和全球性特点,从保障水上安全以及保护船员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船员在休息、休假、工资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方面,应当享有比其他工种和行业更多的权利;同时考虑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船旗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项的责任和义务,在40多个现行的保护船员的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2006年综合海事劳工公约》,规定船员可以带薪休假,享有受遣返的权利,在工资方面享有减免税收的权利,在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特殊的权利,在船上的居住、伙食、休息等方面应得到充分保障等等。《2006年综合海事劳工公约》被国际航运界普遍接受,目前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40多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保障航运业乃至对外贸易、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履行《2006年综合海事劳工公约》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本条例按照《2006年综合海事劳工公约》要求,结合我国管理的实际,对船员的特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做了规定。第三,关于船员的一般劳动和社会保障与特殊劳动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国家在制定一般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时,考虑到特殊行业或者特殊工种需要特殊劳动和社会保障,因此,在一般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在建立一般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时,都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所以一般情况下,船员的特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与一般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冲突。但是如果船员特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与一般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冲突,应当执行船员特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关于船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1988年3月29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了交通部《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8】第11号),另外,涉及船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规定还有《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2】1号)、《<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交人劳发【2002】20号)。这些文件规定,船舶技术职务分为驾驶、轮机、电机、报务四类。驾驶技术职务为:高级船长、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其中:高级船长为高级技术职务;船长、大副为中级技术职务;二副、三副为初级技术职务。轮机技术职务为:高级轮机长、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其中:高级轮机长为高级技术职务;轮机长、大管轮为中级技术职务;二管轮、三管轮为初级技术职务。电机技术职务为:高级电机员、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二等电机员。其中:高级电机员为高级技术职务;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为中级技术职务;二等电机员为初级技术职务。报务技术职务为:高级报务员、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二等报务员、限用报务员。其中:高级报务员为高级技术职务;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为中级技术职务;二等报务员、限用报务员为初级技术职务。这些文件还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技术职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理解本条第二款,应当注意:船员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相应证书,是船员能否上船以及上船担任相应职务的证明文件,表明船员具备相应的船舶、航行、航海知识。而船员技术职务是船员取得适任证书后相对应的技术职务,主要用于船员上岸不再担任船员后应当享受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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