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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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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辽宁营口
第三十六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释义】本条对船员上船工作前要求的基本培训项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由于船上的岗位分工和等级全球统一,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在科学总结了各国的船员教育培训和考试发证制度的基础上,统一、明确规定了船员的适任培训、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等三种船员培训。船员的适任培训是船员从事航行、轮机岗位的一般培训,通过培训、考试者可以担任航行或者轮机岗位中的较低职位,结合相应的专业培训,可以担任较高职位的职务,再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可以扩大任职的船舶种类的范围。这些培训是一环扣一环,总体形成船员中负责航行、轮机岗位的职业培训。
船舶是个比较特殊的工作场所,在船上工作存在着船舶失事、发生火灾、个体受伤等风险,在航行中船舶是个独立的单元,这就要求发生事故后,船舶上所有的人员在没有外力支持的情况下具备自行处理危机的能力,都要具备自救的能力。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海上求生、船舶防火和灭火、受伤时的基本急救知识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是船员上船工作前要掌握的最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能力。掌握这些知识并能够实施处理事故的操作,是对每个船员的基本要求。上船工作前,必须完成基本安全培训项目的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应内容的理论考试和实操性评估,取得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然后才能到海事机构进行船员注册,成为一名正式的船员。
现代船舶技术含量高,分工明确,专业性强,这就要求每个人都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适任岗位能力。船员适任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每个岗位的主要业务的理论和实操技能,每个岗位的要求不同,但是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才能上岗工作。水手机工要经过6个月的水手机工培训,驾驶员和轮机员必须要经过船舶驾驶、轮机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学习,才有资格考取相应适任证书的资格。
以上主要针对普通船舶,在特殊类船舶上任职,还要有特殊要求。特殊类船舶主要包括:油轮、客船、滚装客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等,这些特殊类船舶一般都装载特殊类货物(包括旅客),货物的特殊性质要求船舶对安全有特殊的要求。如要在特殊类船舶上工作,必须掌握货物的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规范,完成相应的特殊项目的培训课程,并通过该项目的考试和评估,取得同时培训证书后,方可到这些船舶上工作。
(是否所有船员,包括厨、服务员到船上工作也要进行适任培训?)
第三十七条 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从事船员教育培训,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船员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与船员教育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船员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释义】本条对开展船员培训的机构的基本条件从四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船员是个特殊的行业,培训船员的教育机构在各方面也有相应的专业性的要求。设立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要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而且通过法定的程序批准。
(一) 是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硬件做了明确的规定。船员教育培训是对实际操作环节要求很高的项目,从专业培训项目、特殊培训项目到适任培训项目,概莫例外。这些设施、设备的作用,一是要学员从感性上认知这些船上常用、必用的设施、设备,二是要学员通过动手操作,学习使用、维修这些设备、设施的能力。要开展船员教育培训工作,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是必不可少的。
(二) 是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人员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确保船员培训质量,作为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从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上都有严格的规定,只有达到相应资质水平的人员才可以开展船员培训工作。一般情况下,主要课程的专业教学人员,不但要求经过相应专业的学历教育,具备一定程度的本专业理论知识水平,还要求在船上工作若干年,并在船舶上任一定的职务。同样,作为普遍开设的英语教学,不但要求教师具备娴熟的英语水平,还要求任课老师具备专业背景。除了教学人员,教育培训机构还应该配备适当的招生、教学管理、后勤供应等人员,保证教育培训各个环节的顺畅运行。
(三) 是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质量提出了要求。开展船员教育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经验,保证教学培训工作的秩序,保证教学工作以及学员、教师的安全。这些都要有书面的措施和明确的分工,保证制度的落实。
(四) 开展船员教育培训的机构,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规定外,还要实施科学、先进的管理,建立质量控制体系。这是STCW公约的明确要求。体系要涵盖船员教育培训的各个要素,制定能确保各种制度予以落实的措施,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同时体系要按规定的时间实施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查出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教育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教育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释义】本条对机构申请开展船员教育培训业务的程序做出了规定。
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决定了船员职业资格培训的专业性强、安全性大。目前,按照国际海事组织规定的强制性船员培训项目共有23项,并且都是涉及船舶航行安全、船上人身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危险品运输、旅客安全、海上反恐等内容,船员培训的质量直接涉及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因此,对船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的实施机关必须十分熟悉各类船员的专业要求、安全要求等,对许可的条件严格审核,在许可后实施跟踪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对船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管理,并不属于培训机构的设立许可,而是对目前已有的各类院校和培训机构需要从事船员类专业培训的业务许可,绝大多数国家对涉及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实施专门管理,对航海教育机构采用特别认可的管理模式,由各国海事主管当局对教育培训机构实施许可管理,尤其是挪威等传统航海国家,航海职业教育时间要求、教材选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任课教师资格认定、认证合格航海教育和培训机构等工作都属海事管理当局的职责,以确保各国的航海教育和培训满足STCW公约的要求。许可与许可后的监督是紧密相关的,全世界的海事主管当局对船员的监督是成体系和网络化管理的,并且管理中经常需要沟通、核对有关船员任职资格和资历及其任职表现等情况。
不论是从管理传统上,还是从国际管理习惯上;不论是从对航海业务的熟悉上,还是从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上,国家海事机构都必须承担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
申请许可之前,首先要具备三十七条规定的四个方面的条件,海事机构要对其设施、设备、人员、制度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30日内予以批准,发放相应项目的培训许可证,该机构只能开展许可证中列出的项目的教学培训工作。质量体系需要在运行一段时间后才能对其进行审核,核查其具体工作是否能够满足体系归的要求。所以,一般情况下,海事机构允许申请单位质量体系试运行三个月后,再对其体系运行工作进行审核。
考虑到船员教育培训资源的科学分布,对满足三十七条的各个条件的申请机构,海事机构可以不予批准。
该项申请作为行政许可,受理和许可程序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从事船员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教育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教育培训,确保船员教育培训质量。
【释义】本条对已经开展船员教育培训的机构的日常教学工作的规定。
船员教育培训的项目很多,每个项目对设施、设备以及人员的要求都有一定的差异,所以,只有验收合格了哪个项目,在教育培训许可证才能列明该项目,该机构也只能培训验收合格的项目。船员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以及船舶保安等法律和政策的最终执行者,这些法规和规定应该贯穿船员教育培训的主要过程。 主管机关对每项培训的科目都规定了培训大纲和纲要,规定了理论课时和实操课时的最短时间,对设施、设备和教员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时,必须首先满足纲要的要求,培训内容要符合大纲要求,培训时间上不低于规定的课时数量,确保船员的教育培训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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