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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律师:您好
最近因户口问题,一直困扰。最近我市出台《特定时期大中专毕业生户口“非转农”政策》,但其中有一项限制条件:就是未曾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级集体企业正式录用的规定。本人因之前2001年毕业后应聘至一家国有性质企业工作,后辞职进入私营单位。当初与那家国有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企业缴纳了基本社保(市最低标准),职工档案中招工性质也明确写有是:合同制用工性质。 劳动合同工资也是计件制标准,每月收入也不稳定。 故这次在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中,劳动局要求去原单位打“正式工/非正式工”证明,但原单位开具给我的是“正式工”证明,他们说“从1996年开始凡是企业用工,无论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企业、甚至事业单位,招用的员工一律都要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统称为劳动合同工。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都视为“正式工”。因为原单位开具了“正式工”证明,故劳动局认为本人是被国有企业正式录用了,导致不能办理此非转农手续了。
请问殷律师,劳动局的认定是否正确?国有正式工与合同工有没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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