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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做甲板驳船的干舷计算中遇到的问题,诚心来请教,望高人指导,谢谢!
载重线公约中27(14)条,
无推进装置的船舶
(14)港驳、运输驳船或其他非机动船舶应按各条的规定核定干舷。符合(2)和(3)要求的驳船可以核定“A”型干舷。
不明白此句用意,前面(2)(3)条不是已经规定了吗,为什么又说一遍?
我原以为这个是说,那些水密性好的甲板驳可以按A型核定干舷,再往下看就打消了这个念头
(a)主管机关应特别考虑露天甲板上载货驳船的稳性。只准在核定一般“B”型船舶干舷的驳船上载运甲板货物。
这句就是说,驳船只要装甲板货就不能按"A"型核定干舷了。
(b)但对无人照管的驳船,不适用第25条、第26(3)条、第26(4)条和第39条要求。
这句里我理解就是无人照管的驳船可以不用考虑最小船首高度的要求。
我要算的船是最简单的方驳子,拖航中无人,但有时放在平台附近辅助作业,作业时肯定会有人在上面啦,这样算不算无人照管呢?
还要不要计算最小船首高度呢?
(c)条
是指计算所得最小干舷还可折减,这个没什么问题。
so,"A" 型船一定是液货船????
不是液货船的船一定是"B"型船????
这与自航与否并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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