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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ad Line] "A"型还是"B"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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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新加坡
我在做甲板驳船的干舷计算中遇到的问题,诚心来请教,望高人指导,谢谢!

载重线公约中27(14)条,
无推进装置的船舶
(14)港驳、运输驳船或其他非机动船舶应按各条的规定核定干舷。符合(2)和(3)要求的驳船可以核定“A”型干舷。
不明白此句用意,前面(2)(3)条不是已经规定了吗,为什么又说一遍?
我原以为这个是说,那些水密性好的甲板驳可以按A型核定干舷,再往下看就打消了这个念头
  (a)主管机关应特别考虑露天甲板上载货驳船的稳性。只准在核定一般“B”型船舶干舷的驳船上载运甲板货物。
这句就是说,驳船只要装甲板货就不能按"A"型核定干舷了。
   (b)但对无人照管的驳船,不适用第25条、第26(3)条、第26(4)条和第39条要求。
这句里我理解就是无人照管的驳船可以不用考虑最小船首高度的要求。
我要算的船是最简单的方驳子,拖航中无人,但有时放在平台附近辅助作业,作业时肯定会有人在上面啦,这样算不算无人照管呢?
还要不要计算最小船首高度呢?
   (c)条
是指计算所得最小干舷还可折减,这个没什么问题。

so,"A" 型船一定是液货船????
        不是液货船的船一定是"B"型船????
       这与自航与否并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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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2-8-7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盘锦
可以共同探讨下,说的不对之处多多包涵哈。
液货船一定为A型干舷,至少需要满足ICLL REG26核定A型干舷的特殊条件。
因此液货船可为B型干舷,但是以前有位老大给讲过,在此条件下ICLL REG26核定A型干舷的特殊条件不予以免除,偏于保守。
载运甲板货物的驳船,只准核定B型干舷,若不载运甲板货物,可参照27条去判断其是否符合核定A型干舷的条件,是则可核定A型干舷,否则应按B型干舷走,对于符合A型干舷条件的,个人认为可以核定B型干舷(在主尺度其它不变的情况下,加大了储备浮力了,带来最大复原力臂、极限静倾角和稳距(不考虑进水角)的全面改善,同时也就增大了相同倾斜角度下的动稳性臂,但GZ曲线在原点的斜率(GM值)没有啥变化,(不及加大船宽来的实在),总的来讲全面改善了除初稳性外的完整稳性),但是参照普通的符合核定A型干舷的船舶却核定了B型干舷的情况,保守考虑,对于ICLL REG26核定A型干舷的特殊条件不予免除。
对无人照管的驳船,不适用第25条、第26(3)条、第26(4)条和第39条要求。不管是否符合核定A型干舷的条件,都无人照管了,船员保护的相关要求自然无必要了。但对于为啥第39条也不适用,我拿不准。最小船首高度,就耐波性而言(摇摆、失速、飞车、上浪)估计是考虑到,应该是首部甲板上浪的主要因素吧,除了强度方面的考虑,比如IACS URS27首部甲板上的一些装备抗浪强度的考虑之外,ICLL REG39是否主要是考虑了人员操作的安全性?别恶劣海况操作时候给一浪拍的海里,那时候估计那时候再做威廉逊回转也没啥P用了,嘿嘿!{:2_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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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8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首先谢谢楼上!
经过这两天的苦苦纠结,加上船友的热心帮助,得出如下信息:
A型船必为液货船;
液货船未必是A型船;
不是液货船的船就一定是B型;
甲板载货驳船一定是B型船。

判断A、B型时,要同时满足27条对A型船的定义以及26条的特殊要求,缺一不可,一旦不能满足就要按B型核定。

以上个人观点,真心希望有经验的兄弟姐妹来指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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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8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另外对于二楼补充一点儿。

对最小干舷的核定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有足够的储备浮力。
没有事先规定吃水的船舶,若以干舷计算后的吃水作为本船吃水,同样的船按照B型比按照A型会有更大的“最小干舷”,更小的吃水,更大的储备浮力,更小的排水量。
但并不会因为由B变A就一定带来一系列完整稳性的改善,两者不是这样联系起来的。
稳性臂与初稳性高只与船型和装载有关。如果所有参数相同只是A、B型区别的话,完整稳性的数据将是相同的。

最小船首高度依然是出于储备浮力的考虑,同时也有上浪的考虑,但和耐波性没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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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盘锦
noplayer76 发表于 2012-8-8 11:07
首先谢谢楼上!
经过这两天的苦苦纠结,加上船友的热心帮助,得出如下信息:
A型船必为液货船;

不是液货船的还可能是减少干舷了的B-60,B-100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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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盘锦
noplayer76 发表于 2012-8-8 11:40
另外对于二楼补充一点儿。

对最小干舷的核定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有足够的储备浮力。


注意39条第二个要求那是储备浮力,但是液货船不需要满足;
其次,船舶所有参数都一样,只是干舷加大了,意味着形深加大,您。还是看看船舶原理吧,大学时候老师就是这么讲的,记忆深刻,因为是考试题。至于上浪,就是纵摇PITCH和垂荡HEAVE导致的,是耐波性的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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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8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BRACKET 发表于 2012-8-8 13:38
不是液货船的还可能是减少干舷了的B-60,B-100呢!

这样类型以前只是听说还没真正做过,只看载重线公约把它给忽略了。
嘿嘿,搜了一下资料,长见识了,谢谢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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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8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BRACKET 发表于 2012-8-8 13:45
注意39条第二个要求那是储备浮力,但是液货船不需要满足;
其次,船舶所有参数都一样,只是干舷加大了, ...

a。“对最小干舷的核定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有足够的储备浮力。”我说的应该没错。
b。“注意39条第二个要求那是储备浮力,但是液货船不需要满足;“您说的也没错。
可是你用b来回应(还是反驳?)a,逻辑上我没明白啊。

其次,你在二楼讲了“主尺度及其他不变”,我基于此,而且还强调了“同样的船”,关于稳性的说法还是有些自信的。

当然若所有参数都同,只通过增加型深来增加干舷,如你所说船的复原力臂曲线会朝着更有利的方向发展。

如果只考虑上浪不考虑储备浮力的话,可以通过舷樯和挡板来实现。
”增加干舷和舷弧,使上层建筑增高,从而导致重心增高,使初稳性下降,同时大倾角稳性得到改善......“---《船舶原理》
初稳性高影响横摇固有周期
从而影响船舶耐波性

耐波性与干舷的关系比较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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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盘锦
noplayer76 发表于 2012-8-8 15:08
a。“对最小干舷的核定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有足够的储备浮力。”我说的应该没错。
b。“注意39条第二个要 ...

那您觉得39条第一项最小船首高度的要求是从什么角度出发的呢?这项对液货船也适用,而第二项储备浮力的要求对液货船不适用。换句话说假如什么都相同,就是一个装液货,一个装干散,在不论核定何种干舷的情况下39条第一项均适用,39条第一项是从要求最小储备浮力出发的?
至于船舶原理的内容,多年没看了,找到了上交大的教材,见P105页说的很明确,退一万步讲,至少形状稳性臂是极大的改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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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0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二楼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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