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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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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福建宁德
(1)作为船员居住处所的甲板室,其强度应经认可。
(2)在所有露天甲板四周应装设牢固的栏杆或舷墙,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至少离甲板1m,当此高度妨碍船舶正常工作时,可准许采用较小的高度,但需提供适当防护措施并经认可。
(3)装设在上层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栏杆应至少有三档。栏杆的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应不超过230mm。其他各档的间隙,应不超过380mm。如船舶设有圆弧形舷缘,则栏杆支座应置于甲板平坦部位。在其他位置上,栏杆应至少有二档。以下规定适用:
(a) 固定式、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相隔约1.5m装设。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能够锁定在直立位置。
(b) 至少每第3根撑柱应使用肘板或撑条支持。
(c) 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以同意用钢丝绳代替栏杆,但钢丝绳应用螺丝扣绷紧制成。
(d) 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以同意在两个固定撑柱和/或舷墙之间装设链索来代替栏杆。
(4)为保护船员进出他们住所、机器处所以及船上工作所需一切其他部位,应为第25-1条要求的安全通道配备适当的设施(如栏杆、安全绳、通道或甲板下面的走道等形式)。
(5)任何船舶所装运的甲板货物的堆装,应使位于货物堆装处的任何开口和进出船员住所、机器处所和船上工作所需的一切其他部位的任何开口,能适当地关闭和坚固以防进水。如在甲板上和甲板下均没有适宜的通道时,在甲板货物上面应配置合适的栏杆或安全绳,以保证船员的安全。
一般都有加的,这样可以提高强度。但是具体怎样加没有特殊要求。可根据设计图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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