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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南通船厂破产,其在建船所有权引发纠纷

2019-6-14 11:13| 查看: 5285| 评论: 0|来自: !imarine!

因船舶融资租赁纠纷,船厂一艘造价约三亿元人民币的在建船舶被司法扣押。融资租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船厂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新加坡的特拉斯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拉斯公司)又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围绕涉案船舶的所有权归属、破产清算程序中是否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争议焦点,三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确认涉案船舶属特拉斯公司所有,不得强制执行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均未上诉。

 

船厂破产在建船舶引纠纷

 

因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龙重工)拖欠租金及期末购买款,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租赁)将蛟龙重工诉至上海海事法院。

 

扣除租赁保证金后,蛟龙重工应支付租金及期末购买款近1200万元人民币。之后,中航租赁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建船舶“海科66”轮。因该轮登记的船舶经营人为蛟龙重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该轮。2018年8月,蛟龙重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在法院对“海科66”轮强制执行之前,特拉斯公司提出了异议。原来,2014年9月,特拉斯公司与蛟龙重工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蛟龙重工建造并出售一艘在建风电设备安装船“Teras Ocean”轮,即登记船舶经营人为蛟龙重工的“海科66”轮,购船价为4440万美元。在与蛟龙重工签订船舶交接协议之后,特拉斯公司将船舶在新加坡办理了临时登记,证书记载船名为“Teras Ocean”轮,并交由蛟龙重工继续建造该轮。为了确认其对该轮的所有权,特拉斯公司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将中航租赁和蛟龙重工一并诉至上海海事法院。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根据查明事实,被依法扣押的“海科66”轮即为原告所称的“Teras Ocean”轮。涉案船舶为在建船舶,但具有财产属性,可依法设立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并可依法转让所有权。原告与被告蛟龙重工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的行为意思表示清晰,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应合同合法有效。船舶交接协议书签署之后,船舶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原告,原告已经取得涉案船舶的所有权。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Teras Ocean”轮归特拉斯公司所有,并停止对该轮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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