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依法有效履职尽责,加强国内、国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交通运输部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9〕547号)有关部署安排,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集中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1.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2.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及运输船舶。 3.核查内容。 (1)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2)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备案情况; (3)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 (4)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及船舶代理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 (5)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6)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4.核查工作流程。 (1)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核查报告书纸质版及电子版。国内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还应提交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配备情况证明材料,以及取得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船舶营业运输证》、《符合证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等证书。 核查期间,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发放有效期不超过30天的《待理证》(不得超过2019年5月31日),代替《船舶营业运输证》使用。 (2)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上门核查。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3)对拒不接受核查的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罚,并按《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要求,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对难以取得联系的企业,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通过上门联系确认、与海事管理机构信息沟通等方式积极取得联系并纳入核查;确实联系不上的,要立即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如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4)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核查的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核验记录并加盖年度核验章,为其经营船舶发放核验合格证。核验记录和核验合格证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20年5月31日止”。对不符合核查标准的企业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企业,应当加注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核验记录,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整改到期后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船舶,应当报有配发权限的部门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上门核查结果等,认真统计辖区内经营者及其运输船舶的相关信息,开展工作总结(含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抽查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与往年变化情况及原因等),做好本地区《 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 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2019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企业汇总表》(附件6)的汇总工作。 (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 1.核查依据。 《国际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2.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持有有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省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及其运营船舶信息)。 3.核查内容。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资质保持情况; (2)经营者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 (3)2018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4)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4.核查工作流程。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央航运集团应通知各子公司按要求在子公司注册地参加核查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一式两份,附件7)、《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不统计期租船舶,附件8)及相应的电子版材料。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还应提交《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提单、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拥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提供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年以上国际海上运输或海务机务工作经历或任职资历公证书,并将上述材料与船员服务簿比对,核查企业岸基是否有海务和机务管理人员)和中国籍船舶配备情况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可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进行上门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实现对辖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核查全覆盖。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出具“经营资质满足《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出具“经营资质不满足《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并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一份留企业存档。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核查情况,填写《 (省/设区的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核查情况表》(附件9)、《 (省/设区的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附件10),并连同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一份核查报告书报所在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汇总。 (4)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本省的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率原则上不低于20%。 (5)各有关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做好本省份核查工作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整改后仍不合格需注销的企业名单等)及本省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核查情况汇总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的汇总分析工作。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应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渠道加强宣传,动员并督促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积极参加核查,主动开展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核查效果,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二)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强化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年度核查力度,实现对辖区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核查率100%和国内营运船舶核查率100%。 对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重点检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运力规模、安全管理制度或《符合证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有效性、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及外资股东变化等有关情况,以及国内水路运输“挂靠”经营、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等违规经营行为。 对于国内水路运输营运船舶,重点检查公司经营资质、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安全管理等相关证书的有效性,发现证书失效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整改到期复核未通过的,不得为相关船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延期、变更等手续。 (三)对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重点检查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自有运力拥有情况。关于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要通过座谈、检查工作日志等方式,检查海务机务履职情况;关于自有运力,要求企业至少拥有一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自有船舶。 对本辖区内不符合《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要求的企业,包括无自有运力或自有船舶证书过期以及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企业,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一个月)。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省级、市级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督促相关企业办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对经营许可证已失效的企业,有关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进行公示后,报部注销企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相关注销报送工作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对不依照《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对本省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辖区内相关企业不具备《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条件而未撤销其相应的经营资格的,按照《国际海运条例》第五十一条,追究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责任。 (四)形成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年度核查工作开展和“双随机”抽查结果情况报告,反馈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形成国际船舶运输业年度核查情况报告,以及2019年度国际集装箱班轮和无船承运经营者运价备案检查情况报告,并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各省(区、市)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核查工作总结和上述汇总表以书面形式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核查工作总结及附件相关表格电子版(每个经营者需建立一个独立的电子文档)分别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sysgnc@mot.gov.cn(国内水路运输)shipping@mot.gov.cn(国际船舶运输)。长江、珠江水系各有关省(区、市)还应将长江、珠江水系有关国内水路运输的材料分别报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本通知中涉及的附件均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下载(网站地址:www.mot.gov.cn)。 联系人: 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王常男,010-65292619,传真010-65292675。 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李花叶,010-65292655,传真010-65292648。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