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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规》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的开口中在“位置1 ”或“位置2 ”,或在非封闭上层建筑内的人孔或平的小舱口,应用能达到水密的坚固罩盖关闭。除使用间隔紧密的螺栓紧固外,罩盖应永久地附装于开口处。
2. 7. 2 在干舷甲板上,除货舱口、机舱开口、人孔和平的小舱口以外的开口,应有封闭的上层建筑,
或甲板室,或强度相当和风雨密的升降口来防护。类似地,在露大的上层建筑甲板或在干舷甲板上的甲
板室顶部,通往干舷甲板以下的处所或封闭的上层建筑以内的处所的任何此种开口,应用坚固的甲板室
或升降口来保护。通向或通往前往下层的梯道的上述升降口或甲板室的门口应按2.1.1 的要求装设门。
作为替代措施,如果甲板室内的梯道被封闭在设有符合2. 1.1 的要求的门的结构坚固的升降口内,则外
门不必风雨密。
2. 7. 3 在高度小于标准高度的后升高甲板或上层建筑上,甲板室高度等于或大于标准后升高甲板
高度,则甲板室顶部的开口应设有可接受的关闭装置,但是,如果该甲板室的高度至少为一个标准上层建
筑高度,则该开口不必用本条规定的坚固的甲板室或升降口来保护。高度小于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甲板
室上,甲板室顶部的开口可以用类似方式处理。
2. 7. 4 在位置1 ,升降口门口的门槛,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600 mm,在位置2 ,则应至少
为380mm.
2. 7. 5 如果按照第1 章2. 1( 10)② 在上层甲板上设有补充出入口代替干舷甲板上的出入口,则迸
入桥楼或尾楼的门槛高度应至少为380mm。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也应按此处理。
2. 7. 6 如果未在上层甲板设有出入口,则干舷甲板卜甲板室门口的门槛高度应为6 00mm 。 实在是没看懂?请大神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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