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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SOLAS公约IV/C Reg.13要求,验船师的上述做法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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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某国际航行船舶,除了三台440V 60Hz的发电机外,配有一台440V 60Hz应急发电机,以供应部分应急时动力能源及220V应急照明。
该船的GMDSS包括MF/VHF设备的备用电源由一组电饼组供给,按记录显示能满足1个小时以上的供电能力,同时该电瓶组由充电器保持充电。但充电器突然损坏,一时不能修复。
船东申请挂期国延期。挂期国指示船上状况在验船师审核满意的情况下,修理可统一延期。随后验船师未提其他方案,签发临时证书要求将充电器在两个月内修复。
问题:
SOLAS公约IV/C Reg.13要求,验船师的上述做法有问题吗?应该怎么处理才符合规范要求?
答案:
验船师的做法不完全符合,公约要求。正确的处理应增加临时电瓶组使备用供电满足无线电设备6个小时的要求。
科目4 3章第9节第3小节无线电备用电源的要求SOLASIVC部分第13条电源。
每艘船舶应设有1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当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向无线电装置供电,其供电时间至少为:
1.     当船舶配有的应急电源完全符合第II-1章第43条所有相关要求,包括向无线电装置供电1小时;
2.     当应急电源不完全符合第II-1/43条有关要求,包括向无线电装置供电6小时。
法规第2B分册第4篇第4章第13条。
上述船舶应急电源只能供应部分应急,所以备用电源需供电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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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1.     当船舶配有的应急电源完全符合第II-1章第43条所有相关要求,包括向无线电装置供电1小时;
2.     当应急电源不完全符合第II-1/43条有关要求,包括向无线电装置供电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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