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国外国际航行的大型货轮,验船师按申请于2008年6月2日上船做设备修理的临时检验,在检查船舶安全结构证书时注意到如下签注情况: 证书签发日期: 2003年7月1日,有效期至2008年6月30日 上次特检日期: 2003年4月2日, 发证前两次坞检日期: 2000年4月2日,2003年4月1日, 中间检验及坞检签署日期:2005年6月1日; 验船师询问了展期的情况,船长告知因公司计划船舶在本港卸完货后直接回本国船厂去进坞保养并作特检,所以未申请展期。 问题: 请分析船舶安全结构证书的有效性 答案: 按照SOLASCh.I Part B, Reg.10/(a) 除非有展期条件等的特殊情况,船底在5年期间内至少进行2次检查,任何情况下2次检查的间隔不能超过36个月。 根据该船的检验情况,安全结构证书在上船之日起已失效。 船舶在该证书恢复有效性之前不能开航。 科目4 第2章第2节。 坞检最长不能超过3年,上次是2005.6.1完成。 本次应于2008年5月31日执行坞检。 法规第1分册第1篇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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