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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分析一下船上的修理是否符合条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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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某建于2005年的货轮靠在某港卸货,两天后验船师上船做年度检验,船长主动汇报船在第一天卸货时主甲板上2# 货舱区舷侧栏杆被起货抓斗损坏了2长的栏杆及旁边的水舱透气管管头。该损坏部分现已修好。
验船师在随后的检查中注意到,弯曲及断裂部分的3道栏杆及一根拦柱被割去,仅在顶部及中间焊了2道同样粗细的铁管;水舱透气管管头被换成了一个弯头并在头部加了一个有铰链的翻盖。
问题:
请分析一下船上的修理是否符合条约规定?
分析答案
(1)   在载重线公约Reg.25/3中规定上层建筑及干舷甲板以上,栏杆必须有3道组成,且在约1.5米宽的间隔内必须有一根拦(撑)柱。(固定式、移动时、铰链式)
(2)   按载重线公约Reg.20/3 规定,透气管管头必须有自动关闭装置。
因此,船上的修理是否符合条约规定,必须及时更正。
科目4:第3章第2节第3小节核定干舷的基本条件。
LL公约第25条对船员的保护
法规第1分册第3篇第2章第25条。
关注除上层建筑及干舷甲板以外的其它露天甲板上四周应装设栏杆或舷墙,高度至少离甲板1,是栏杆至少二档。空气管自动关闭装置适用2005.1.1安放龙骨的船舶,在200511之前安放龙骨的船舶,空气管管头没有强制要求设置自动关闭装置,只有船舶具有木材载重线标志时,才要求干舷甲板上的空气管管头设置自动关闭装置。
现行在载重线公约附则I适用200511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
至少第3根撑柱应用肘板或撑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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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盘锦
补充:UI LL10适用于88年议定书,UILL49适用于88年议定书,部分适用于经MSC.143(77)修正后的88年议定书(强调应达到风雨密和不接受的位置1与2处的空气管采用木塞和下垂的帆布水管),而MSC.143(77)修正后的88年议定书于2005.1.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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