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此船小于400吨以上的非油船,所以不需要备有主管机关认可的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但是,应该满足港口国的相应资料要求。
理由是:
1 每艘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每艘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主管机关认可的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见统一解释54
2 该应急计划应以由本组织制定的指南①为基础,并应以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工作语言书
写。该计划至少应包括:
.1 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本公约第8条和议定书I要求的由船长或其他负责人员报
告油污事故所遵循的程序②;
.2 在发生油污事故时应与之联系的当局或人员名单;
.3 在事故发生后由船上人员为减少或控制排油所立即采取的措施的详细说明书;和
.4 在处理污染时与政府及地方当局协调船上行动的程序和联络点。
3 对于本公约附则II第17条也适用的船舶,该计划可与本公约附则II第17条所要求的船
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合并。在这种情况下,此计划的标题应为《船上海洋污染
应急计划》。
4 所有载重量为5,000吨或以上的油船均应备有破损稳性和剩余结构强度岸基电脑计算
快速响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