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通知
(交海发[2001]199号2001年4月23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从事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检验人员(以下称“验船人员”)的管理,提高验船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交通部《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海发[2000]586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法定检验工作(包括现场检验和审图工作,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验船人员和从事验船人员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全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培训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实施本规则。
第四条 验船人员必须按本规则规定,取得相应类别、专业和等级的适任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范围内的船舶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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