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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以下对于操舵装置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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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题干
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1章第2929.129.329.4的规定,以下对于操舵装置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
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使两者之一在发生故障时,不会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作
B
主操舵装置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在不超过28秒内将舵自一舷35º转至另一舷30º
C
辅助操舵装置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节前进时(取大者),在不超过60秒内将舵自一舷15º转至另一舷15º
D
主操舵装置应设计成在最大后退航速时不致损坏;这个设计必需要用最大后退航速和最大舵角的试航来验证
E
答案
D
依据
(出处)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1章第2929.129.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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