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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载重线公约(ILLC) 对船员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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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本帖最后由 验船师考试题 于 2012-5-25 15:44 编辑

对船员的保护
(1)作为船员起居处所的甲板室,其建造应使强度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2)所有露天甲板四周应装设栏杆或舷墙。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至少离甲板  1 m,当高度妨碍船
舶正常工作时,可准许采用较小的高度,但所提供的适当防护措施应经主管机认可。
(3)装设在上层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栏杆应至少有三档。栏杆的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不超过
230 mm,其他各档的间隙应不超过  380 mm.如船舶设有圆弧形舷缘, 则栏杆支座置于甲板
的平坦部位。在其他位置上应装设至少有二档的栏杆。栏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按约  1.5  m  间距装设固定式、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移动式或铰链撑柱应能锁定在直
立位置;
(b)  至少每第  3  根撑柱应用肘板或撑条支持;
(c)  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以同意用钢丝绳代替栏杆。钢丝绳应用螺丝扣绷紧成;和
(d)  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允许在两个固定撑柱和/或舷墙之间装链索来代替栏杆。
(4)为保护船员进出他们的住所、机舱以及船上重要操作所需的任何其他处所,应为
第 25-1 条要求的安全通道配备适当的设施(以栏杆、安全绳、步桥或甲板下通道等形式).
(5)任何船舶所装运的甲板货物的堆装,应使在货物堆装处进出船员住所、机舱和船重要操作
所用的所有其他部位的任何开口能被关闭和紧固以防止进水。如在甲板上和甲板均没有
方便的通道,应在甲板货物以上设置栏杆或安全绳来保护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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