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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舱舷门和其他类似开口
(1)干舷甲板以下船舷两侧的货舱舷门和其他类似开口应装设门,其设计应确保与周外板有相
同的水密性和结构完整性。除主管机关另行许可外,这些门均应向外开启。上述口的数
目应为符合船舶设计意图和正常工作需要的最低数目。
(2)除经主管机关另行准许外,(1)中所述开口的下边缘不得低于船侧干舷甲板的平行,该线最
低点在最高载重线上边缘以上至少 230 mm.
(3)如果准许货舱舷门和其他类似开口的下边缘布置于低于(2)的规定,则应另行设置门装置保
持水密完整性。
(4)设置同等强度和水密性的第二道门是一种可接受的布置,但在两道门之间的舱室应设有渗
漏探测器。从该舱室向舱底排水应布置为由便于使用的螺旋阀控制。外门应向外启。
(5)首门及其内门、舷门、尾门及其密封的设置应符合认可的组织或主管机关的适用家标准的
要求及其提供的相当安全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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