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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筒
(1)在位置 1 或位置 2,通往干舷甲板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处所的通风筒,应有质的或其
他相当材料的围板,其结构应坚固,并且与甲板牢固地连接。在位置 1 的通风筒,板在
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 900 mm,在位置 2 的通风筒,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为
760 mm.如果任何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过 900 mm,则必须有专门的支撑。
(2)通过非封闭的上层建筑的通风筒,应在干舷甲板上有坚固结构的钢质的或其他相材料的围
板。
(3)在位置 1 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 4.5 m,和在位置 2 的通风筒,其围板高甲板以
上 2.3 m,除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外,均不需装设关闭装置。
(4)除上述(3)的规定以外,通风筒的开口应设有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风雨密关闭设。对长度
不超过 100 m 的船舶,该关闭设备应永久地附装于通风筒上;其他船舶如未这样设,则
应贮存在指定的通风筒附近并便于取用。
(5)在露天部位,围板的高度可以增加到主管机关满意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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