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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系统
1 凡按第2 条的要求符合本附则各项规定的每艘船舶,均应配备下列之一的生活污水系统:
.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应经主管机关型式认可,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标和试验方法;
①或
.2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该系统应配备令主管机关满意的各设施,用
于船舶在离最近陆地不到3 n mile的时临时储存生活污水;或
.3 集污舱,该集污舱的容量应参照船舶营运情况、船上人数和其他相关因素,能存全部生活
污水,并使主管机关满意。集污舱的构造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并应设有能指示其集存数
量的目视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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