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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要求
6.1 15 ppm 舱底水分离器
6.1.1 为以后在船上检查起见,应按实际可行程度在尽量靠近 15 ppm 舱底分离器出口的排
液管垂直部分设一取样点。应在关停装置舷外出口后面及附近有再循环设备,使包括 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和自动关停装置在内的 15 ppm底水分离系统能在舷外排放停止的
情况下进行试验(见图 1).循环设备的安装应能防止在所有工作条件下出现任何绕过油水
分离器的况。
6.1.2 给送泵的排量不应超过 15 ppm 舱底水分离器额定容量的 110%,泵电机的规格应记
在型式认可证书上。
6.1.3 15 ppm 舱底水分离器应固定装有一个标牌,用以说明制造厂或主管关认为必要的所
有运行或安装限制。
6.1.4 设有 15 ppm 舱底水分离器的船舶应始终携有一份操作和保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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