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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氧化物(SOX)
一般要求
(1) 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4.5%m/m.
(2) 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对世界范围内供船上使用的残余燃油的平均硫含量应监测。①
OX排放控制区内的要求
(3) 就本条而言,SOX放控制区应包括:
(a) 附则 I第10(1)(b)条中定义的波罗的海区域,附则 V第 5(1)(f)条定义的北海海;和
(b) 由本组织根据本附则附录 III 中所包含的有关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的 SOX 放控制区的
确定标准和程序而指定的任何其他海域包括港口区域。
(4) 当船舶位于 SOX放控制区之内时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处于 SOX放控制区的船上使用的燃油的硫含量不超过1.5%m/m;
(b) 采用经主管机关考虑到由本组织①制定的指南而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将船舶括主副推进
机械的硫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至6.0g/kW·h 或更少(按二氧化排放的总重量计算).使用这
种设备所产生的废液不应排入封闭码头、口和河口, 除非该船能以书面形式详尽说明,
根据港口国当局向本组织告的标准,这些废液对上述码头、港口和河口的生态系统不造
成不利的响。本组织应向本公约各缔约国散发该标准;或
(c) 采用核实和可行的任何其他技术方法,能将 SOX 放限制在等效于(b)所述水平。这些方法
应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予以认可。
(5) 本条(1)和(4)(a)中所述的燃油硫含量应由供应商按本附则第18条要求以书面形式提。
(6) 使用不符合本条(4)(a)规定燃油的船舶,在其进入 SOX 放控制区域之前应有足够时间使燃
油供应系统经过全面地冲洗,以去除所有硫含量超过1.5%m/m的燃料。在燃料转作业完
成时应将每一燃油舱中的低硫燃油(硫含量小于或等于 1.5%)的容积以及日期、时及船舶
位置记录在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中。
(7) 在本议定书或按照本条(3)(b)规定指定 SOX 放控制区的本议定书修正案生效后的一个 12
个月内,对进入本条(3)(a)提及的或按本条(3)(b)规定指定的 SOX 放控制区的船舶可除本
条(4)和(6)要求以及本条(5)与本条(4)(a)有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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