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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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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第15条 排油的控制
1 除本附则第4 条以及本条2、3 和6 的规定外,应禁止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
A. 特殊区域外的排放
2 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应禁止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入海:
.1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2 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条要求的滤油设备予以处理;
.3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4 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5 如是油船, 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B. 特殊区域内的排放
3 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应禁止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入海:
.1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2 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7 条要求的滤油设备予以处理;
.3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4 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5 如是油船, 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4 就南极区域而言,禁止任何船舶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5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并不禁止仅有部分航程在特殊区域内的船舶在特殊区域以外按本的规
定进行排放。
C. 对南极区域以外任何区域内小于400 总吨船舶的要求
6  对小于 400 总吨的船舶, 应按照下列规定将油类和油性混合物留存在船上以便随后排至
接收设备或排放入海:
.1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2  船舶所设的由主管机关进行设计认可的设备正在运转以保证未经稀释的排出物油量不超过
15 ppm;
.3 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4 如是油船, 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D. 一般要求
7  凡在紧邻船舶或其迹流的水面上或水面下,发现有明显的油迹时,在合理可行的范内,本
公约缔约国政府有权对有无违反本条规定的有关事实立即进行调查。这种调查特别包括
风况和海况、该船的航迹和航速、附近的这种明显油迹的其他可能来源,以及任何有的
排油记录。
8  任何含有在数量或浓度上会危害海洋环境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或是借以违避本条列排放
条件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均不得排放入海。
9 按照本条的规定不能排放入海的残油应留存在船上,以随后排入接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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