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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义
9 重大改建:
.1 系指对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
.1.1 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
.1.2 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
.1.3 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要延长该船的使用年限;或
.1.4 这种改建如在其他方面使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则该船应遵守本公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
的有关规定。
.2 尽管有本定义的规定:
.2.1 但对第1.28.3条所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
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8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和
.2.2 但对第 1.28.5 条所定义的在 1996 年 7 月 6 日以前交船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
19或20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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