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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艇
5.1.1 一般要求
5.1.1.1 除本节规定的以外,所有救助艇都应符合 4.4.1~4.4.7.4 以及 4.4.7.6、4.4.7.7、
4.4.7.9、4.4.7.10 及 4.4.9 的要求。如果它符合本节的所有要求, 成功地完成第 III/4.2
条中要求的救助艇试验, 船上的存放、降落和回收装置均符合救助艇的所有要求, 则
救生艇可予作为救助艇。
5.1.1.2 尽管有 4.4.4 的要求, 救助艇的浮力材料可以装设于艇体的外部,只要它能适当
地保护以防止损坏并且它能经受 5.1.3.3 规定的暴露。
5.1.1.3 救助艇可以是刚性或充气结构, 或两者的混合结构, 并且:
.1 长度应不少于 3.8m,不大于 8.5m; 及
.2 应至少能乘载 5 个坐着的人员和 1 个躺在担架上的人员。尽管 4.4.1.5 的规定,除舵
工之外, 可在地板上提供座位, 只要座位置间距根据 4.4.2.2.2 要求采用和图 1 相
似的形状, 但也可以全长为 1190mm 以能伸展腿部。座位位置的任何部分都不能在护
舷材、艇尾板和艇舷的充气浮力上。
5.1.1.4 刚性与充气混合结构的救助艇应符合本节中合适的要求, 使主机关满意。
5.1.1.5 除具有足够舷弧的救助艇外, 救助艇应设有不少于 15%艇长的伸艇首盖。
5.1.1.6 救助艇应能以航速达到6kn 进行操纵, 并保持此航速至少为4h.
5.1.1.7 救助艇应在海浪中具有充分的机动性和操作性, 以能从水中拯人员, 集结救生
筏并能以至少 2kn 航速拖带船舶所配备的载足全部乘员及具或相当重量的最大救生筏。
5.1.1.8 救助艇应装设舷内发动机或舷外发动机。如装设舷外发动机, 舵舵柄可以是发动
机的组成部分。 不管 4.4.6.1 如何要求, 救助艇可以装设具认可燃油系统的舷外汽油机,
但燃油柜应有特殊的防火和防爆保护。
5.1.1.9 拖带装置应永久地安装在救助艇上, 其强度应足够集结或拖带
5.1.1.7 要求的救生筏。
5.1.1.10 除另有明文规定的之外, 每艘救助艇都应提供有效的舀水或自舀水设施。
5.1.1.11 救助艇应设有细小属具的风雨密贮存处。
5.1.2 救助艇属具
5.1.2.1 除带钩艇篙应不加固定以供撑开救助艇外, 各项救助艇属具应采用绑扎、贮存在
柜内或舱室内, 贮存在托架内或类似的支架装置内等或他适宜的方式系牢于救助艇内。
属具的系缚方式应不致妨碍任何降落和收操作。 所有救助艇属具应尽可能小巧轻便, 并
应包装合适而紧凑。
5.1.2.2 每艘救助艇的正常属具应包括:
.1 足够数量的可浮桨或手划桨, 以供在平静海面划桨前进。每支桨配齐桨架、桨叉或等
效装置。桨架或桨叉应以短绳或链条系艇上;
.2 可浮水瓢 1 只;
.3 内装有涂有发光剂或具有适宜照明装置的有效罗经的罗经柜 1 具;
.4 海锚 1 个和配有足够强度锚索的收锚索(如设)1 根, 其长度不少 10m;
.5 足够长度和强度的首缆1 根, 附连在 4.4.7.7 要求的脱开装置, 并置在救助艇的前
端;
.6 长度不少于 50m 的可浮索 1 根, 具有足够拖带 5.1.1.7 要求的救筏的强度;
.7 适于摩氏通信的防水手电筒 1 只, 连同备用电池 1 副及备用灯 1 只, 装在防水
密容器内;
.8 哨笛或等效的音响号具 1 只;
.9 急救药包 1 套, 置于用后可盖紧的水密箱内;
.10 系有长度不小于 30m 浮索的可浮救生环 2 个;
.11 探照灯 1 盏, 其水平和垂直扇面至少为 6°, 所测得的光强为2500cd, 连续工
作不少于 3h;
.12 有效的雷达反射器 1 具;
.13 足供 10%救助艇额定乘员使用的符合 2.5 要求的保温用具, 取其大者, 以及
.14 适用于扑灭油火的经批准的可携式灭火器① 1 具。
5.1.2.3 除 5.1.2.2 所要求的属具以外, 每艘刚性救助艇正常属具应包括:
.1 带钩艇篙 1 支;
.2 水桶 1 只; 及
.3 小刀或太平斧 1 把。
5.1.2.4 除 5.1.2.2 所要求的属具以外, 每艘充气式救助艇正常属具应包括:
.1 可浮安全小刀 1 把;
.2 海绵 2 块;
.3 有效的手动充气器或充气泵 1 具;
.4 装在适当容器内的修补破洞的修补工具 1 套;
.5 安全艇篙 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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