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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
1.2.1 本条 1.2.2.7 适用于所有船舶上的救生设备。
1.2.2 除另有明文规定或主管机关经考虑船舶所经常从事的特殊航线,认为他要求为宜者
外,本篇所规定的一切救生设备应:
.1 以适当的工艺和材料制成;
.2 在-30℃~+65℃的空气温度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损坏;
.3 如其在使用时可能浸没在海水中,则在-1℃~+30℃的海水温度围内可用。
.4 凡适用者,能防腐烂,耐腐蚀,并不受海水、原油或霉菌侵袭的过影响;
.5 如暴露在日光下,应能抗老化变质;
.6 有肋于探测的部位具有鲜明易见的颜色;
.7 按本组织的建议案①在有利于探测的位置张贴逆向反光材料;
.8 如必须在风浪中使用,则能在该环境中令人满意地工作;
.9 清晰地标志出批准的资料,包括批准的主管机关及任何操作限;
.10 如适用,提供短路电流保护以防损坏或受伤。
1.2.3 主管机关应确定容易老化变质的救生设备的使用期限。这类救生设应标明确定其年限
或必须更换的日期。 确立有效使用期的可取方法是永久性标明过期日期。如果每年都更
换电池,或是可充电电池(蓄电池)若电介质的状能易被检测,则电池上不必标明过期
日期。
(救生设备上应表明的信息:有效期,认可机构名称/编号,使用操作说明,限制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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