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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系的有效性
(本条适用于无论何时建造的散货船)
1 散货船上,用于排放和泵吸位于防撞舱壁前方的压载舱的压载水,和任何部位延伸至首货舱
前的干燥处所的舱底水的设备,应能从一个可进入的围蔽处所内将其运行,该围蔽处所应
能从驾驶室或主机控制站进入而无需穿过露天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如果用于这些舱
或舱底水的管路穿过防撞舱壁,作为第II-1/11.4条规定的阀的控制的替代措施,只要此类阀
门控制器的位置符合本条的规定,也可接受通过遥控启动阀门操作的装置.
2 2004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散货船,应在不迟于2004 年7 月1 日后船舶进行第一次中
间检验或换证检验时,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7 年7 月1 日符合本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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