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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识别号
(本条4 和5 适用于本条适用的所有船舶.2004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不迟于2004
年7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检验之日符合本条4 和 5 的要求.)
1 本条适用于100 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客船,以及300 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货船.
2 每艘船舶应有一个符合本组织通过的 IMO 船舶编号体系的识别号.
3 该船舶识别号应载入按第 I/12 条或第 I/13 条规定签发的证书及其经核准的副本.
4 船舶识别号应永久性标记在以下位置:
.1 在船尾或船体中部左舷和右舷的最深核定载重线以上,或上层建筑左舷或右舷或上层建筑
正面的可见位置,或者,就客船而言,在可从空中看见的水平表面;和
.2 在第 II-2/3.30 条所定义的机器处所的一个端部横舱壁上,或在一个舱口上,或者,就油船而
言,在泵舱内,或者,对于设有第 II-2/3.41 条所定义的滚装处所的船舶,在滚装处所的一个端
部横舱壁上容易接近的位置.
5.1 该永久性标记应清晰可见,与船体上的任何其他标记分开,并应涂成有对比性的颜色.
5.2 上述 4.1 所述的永久性标记的高度应不小于 200 mm.上述 4.2 所述的永久性标记的高度
应不小于100 mm.标记的宽度应与高度成比例.
5.3 该永久性标记可制成凸出的字符,或刻入或用中心冲头冲制,或使用可确保该标记不易被
擦除的任何其他标识船舶识别号的等效方法制成.
5.4 对于用钢材或金属以外的材料建造的船舶,船舶标识号的标识方法应经主管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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