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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舵装置:试验和演习
1 船舶开航前12 h 之内,应由船员对操舵装置进行校核和试验。试验程序(如适用时)应包
括下述操作:
.1 主操舵装置;
.2 辅助操舵装置;
.3 操舵装置遥控系统;
.4 驾驶室内的操舵位置;
.5 应急动力供应;
.6 相对于舵实际位置的舵角指示器;
.7 操舵装置遥控系统动力故障报警器;
.8 操舵装置动力设备故障报警器;和
.9 自动隔断装置及其他自动设备。
2 校核和试验应包括:
.1 按照所要求的操舵装置能力进行操满舵试验;
.2 操舵装置及其联动部件的外观检查;和
.3 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通信手段的工作试验。
3.1 在驾驶室及舵机室内, 应永久展示操舵装置遥控系统和操舵装置动力设备转换程序的简单
操作说明,并附有方框图。
3.2 所有与操舵装置的操作和/或维护保养有关的船舶驾驶员,应熟悉船上所装的操舵系统的
操作以及从一个系统转换到另一系统的程序。
4 除本条1 和2 所述的常规校核和试验外,应至少每 3 个月进行一次应急操舵演习,以练习
应急操舵程序。演习应包括在舵机室内的直接控制、与驾驶室的通信程序以及(如适用
时)转换动力供应的操作。
5 对于定期从事短程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免除本条1 和2 所规定的核查和试验要求,但
这些船舶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这样的校核和试验。
6 进行本条1 和2 所规定之校核和试验的日期, 以及进行本条4 所述应急操舵演习的日期和
详细内容应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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