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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
1 船舶在海上时,应始终可获得足够的电源供无线电装置工作,并对作为无线电装置 1 个或多
个备用电源组成部分的蓄电池进行充电.
2 每艘船舶应设有 1 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当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向无电装置供
电,以便进行遇险和安全通信.该 1 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应能同时供电给第 7.1.1 要求的
VHF 无线电装置,和第 9.1.1 条所要求的 MF 无线电装置、第 10.2.1 条或 11.1 条要求
的 MF/HF 无线电装置,或第 10.1.1 条所要求的 Inmarsat 船舶地面站(视船舶为之配的
海区或多个海区而定),以及供电给本条4、 5 和8 所提及的任何附加负载,其供电时间少为:
.1 对于船舶配有的应急电源,如其完全符合第 II-1/42 条或 43 条所有相关要求,包括向无线
电装置供电,1 h;和
.2 对于船舶配有的应急电源,如其不完全符合第 II-1/42 条或 43 条有关要求,包括向无线电
装置供电,6 h.
1 个或多个备用电源不必同时向各自独立的HF 和 MF 无线电装置供电.
3 1 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应独立于船舶推进动力及船舶电力系统.
4 除VHF 无线电装置以外,当本条 2 所提及的2 个或2 个以上的其他无线电装置能同1 个
或多个备用电源相连时,应能在本条 2.1 或 2.2(视何者适用)所规定的时间内,同时向 VHF
无线电装置和下述装置供电:
.1 能同时与 1 个或多个备用电源相连的所有其他无线电装置;或
.2 如果其他无线电装置中仅 1 台能同时和 VHF 无线电装置一起与 1 个或多个备用电源相
连时,则应取其他无线电装置中耗电最大的1 台.
5 1 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可以用来向第6.2.4 条所要求的电气照明供电.
6 当一备用电源是由1 个或多个可充电的蓄电池组成时,则:
.1 应设有对这些蓄电池自动充电的装置,该装置应能在 10 h 内通过充电使蓄电池达到最小
容量要求;和
.2 应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间隔期内,使用适当的方法①对不在航的船舶检查蓄电池或蓄电池
组的容量.
7 作为备用电源的蓄电池的位置和安装应确保:
.1 最有效的使用;
.2 合理的寿命;
.3 合理的安全;
.4 不论充电与否,蓄电池的温度应保持在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和
.5 在任何气候条件下,充足电的蓄电池应至少满足所要求的最少工作小时数.
8 如果需要将船舶的导航或其他设备的信息连续输入到本章要求的无线电装置(包括第 18
条中所述的导航接收装置)中以确保其适当的性能,应具有能确保在船舶主电源或应急电
源发生故障时继续提供此类信息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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