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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设备:A1、A2 和 A3 海区
1 超出A1 和A2 海区,但仍在A3 海区范围内航行的每艘船舶,除满足第7 条的要求外,若不
符合本条2 的要求,则还应设有:
.1 1 台 Inmarsat 船舶地面站,它能:
.1.1 使用直接印字电报发和接收遇险和安全通信;
.1.2 启动发送并接收遇险优先呼叫;
.1.3 保持岸对船遇险报警的值班,包括对特别定义的地理性区域的遇险报警的值班;
.1.4 使用无线电话或直接印字电报发送和接收一般无线电通信;和
.2 1 台能在下述频率上为遇险和安全目的进行发送和接收的 MF 无线电装置:
.2.1 在2,187.5 kHz 频率上使用DSC 工作;和
.2.2 在2,182 kHz 频率上使用无线电话工作;和
.3 1 台能在 2,187.5 kHz 频率上保持连续DSC 值班的无线电装置.该装置可以与本条2.1 所
要求的功能分开或相结合;和
.4 通过下述无线电业务启动发送船对岸遇险报警的无线电装置,该遇险报警的发送可:
.4.1 通过在 406 MHz 频率上工作的极轨道卫星业务进行;此要求可由第 7.1.6 条所要求的卫
星 EPIRB 来满足,该卫星 EPIRB 应位于靠近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或能从船舶通常驾驶
的位置遥控启动;或
.4.2 在HF 频带上使用DSC 进行;或
.4.3 通过 Inmarsat 静止卫星业务进行,增加一台船舶地面站或用第 7.1.6 条所要求的卫星
EPIRB,该卫星 EPIRB 应位于靠近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或可以从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遥
控启动.
2 超出A1 和A2 海区,但仍在A3 海区范围内航行的每艘船舶,除满足第7 条的要求外,若不
符合本条1 的要求,则还应设有:
.1 1 台在 1,605~4,000 kHz 和 4,000~27,500 kHz 频带内的所有遇险和安全频率上,为遇险
和安全目的进行发送和接收的中/高频(MF/HF)无线电装置:
.1.1 使用DSC;
.1.2 使用无线电话;和
.1.3 使用直接印字电报;和
.2 能在 2,187.5 kHz、8,414.5 kHz 频率上以及至少在遇险和安全DSC 频率4,207.5kHz、
6,312 kHz、12,577 kHz 或 16,804.5 kHz 中的一个频率上保持 DSC 值班的设备;在任
何时候,应能选择这些 DSC 遇险和安全频率中的任一频率.该设备可以与上述.1 所要求
的设备分开或与其合为一体;和
.3 通过除 HF 以外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启动发送船对岸遇险报警的装置,该遇险报警的发送可
以:
.3.1 通过在 406 MHz 频率上工作的极轨道卫星业务进行;此要求可由第 7.1.6 条所要求的卫
星 EPIRB 来满足,该卫星 EPIRB 应位于靠近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或能从船舶通常驾驶
的位置遥控启动;或
.3.2 通过 Inmarsat 静止卫星业务进行,此要求可由以下设备来满足:
.3.2.1 1 台 Inmarsat 船舶地面站;或
.3.2.2 第 7.1.6 条所要求的卫星 EPIRB,该卫星 EPIRB 应位于靠近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或能
从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遥控启动;和
.4 此外,船舶应能通过在 1,605~4,000 kHz 和 4,000~27,500 kHz 频带内的工作频率上工作
的 MF/HF 无线电装置,使用无线电话或直接印字电报进行发送和接收一般无线电通信.此
要求可由上述.1 所要求的设备增加该性能来满足.
3 在本条 1.1、1.2、1.4、2.1 和 2.3 中所规定的无线电装置应能从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启动
发送遇险报警.
4 对 1997 年 2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且仅航行于 A2 和 A3 海区的船舶,在实际可行时,只要
这些船舶在其通常驾驶的位置在 VHF 16 频道上保持连续守听值班,主管机关可免除第
7.1.1.1 条和7.1.2 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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