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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艇筏与救助艇
1 救生艇筏
1.1 货船应配备:
.1 船舶每舷 1 艘或多艘符合规则 4.6 要求的全封闭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
总数;和
.2 另有符合规则 4.2 或 4.3 要求的 1 只或多只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其存放在一个能在单层
开敞甲板上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地方,并且其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如果上述救
生筏不是存放在能在单层开敞甲板上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地方,则每舷可用的总容量应
能足以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1.2 为代替满足本条1.1 的要求,货船可配备:
.1 1 艘或多艘符合规则 4.7 要求的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
人员总数;和
.2 另有船舶每舷 1 只或多只符合规则 4.2 或 4.3 要求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
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至少在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1.3 为代替满足本条1.1 或1.2 的要求,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的长度为85
m 以下的货船可符合下列要求:
.1 船舶每舷配备 1 只或多只符合规则 4.2 或 4.3 要求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
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2 除非本条 1.3.1 要求的救生筏是存放在一个能在单层开敞甲板上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
地方,否则应配备附加救生筏,使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3 如本条 2 所要求的救助艇也是符合规则 4.6 要求的全封闭救生艇,则可计入本条 1.3.1
所要求的总容量,但船舶任何一舷可用的总容量应至少是船上人员总数的150%;和
.4 在任何一艘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的情况下,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艇筏,包括存放在一个
能在单层开敞甲板上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地方的救生艇筏,应能足够容纳船上的人员总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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