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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培训与演习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 熟悉安全装置与集合演习
2.1 每名被指派为具有应急职责的船员,应在开航前熟悉这些职责.
2.2 对于乘客在船上航行的计划时间超过 24 h 的船舶,应在乘客登船后 24 h 内召集乘客,并
向乘客介绍救生衣的使用方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
2.3 当有新的乘客登船时,应在开航前,或在开航后立即召开一次乘客安全简要介绍会.介绍会
应包括第 8.2 条和第 8.4 条所要求的应变须知并应以一种或几种易被乘客听懂的语言
进行宣讲.宣讲应使用船上的公共广播或用其他等效的方式,至少使得在航行中尚未听到
的乘客易于听到.如果上述 2.2 要求的集合是在开航后立即举行的,则简要介绍会也可被
包括在该集合演习之内.也可以使用资料卡或标贴,或船上录像机播放的录像节目作为简
要介绍会的补充,但其不可以替代宣讲.
3 演习
3.1 演习应尽可能按实际紧急情况进行.
3.2 每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若有 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船
上的上个月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 24 h 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当船舶在经
重大改建后首次投入营运时,或有新船员时,应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对于无法这样做的
各类船舶,主管机关可同意至少是等效的其他安排.
3.3 弃船演习
3.3.1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先使用第 6.4.2 条所要求的报警系统,然后通过公共广播或其他通信系统宣布进行演习,将
乘客和船员召集至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弃船命令;
.2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
.3 查看乘客和船员穿着是否合适;
.4 查看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1 艘救生艇;
.6 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 操作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
.8 模拟搜救几位被困于客舱中的乘客;及
.9 介绍无线电救生设备的使用.
3.3.2 不同的救生艇应尽实际可能按本条3.3.1.5 要求,在逐次演习中降放.
3.3.3 除本条 3.3.4 和 3.3.5 规定外,每艘救生艇应在弃船演习中每 3 个月至少有一次乘载被
指派的操艇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
3.3.4 如自由降落下水不可行,可允许将救生艇降放至水面,而不作自由降落下水,但该救生艇
应每 6 个月至少有一次乘载被指派的操艇船员自由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但如不
可行时,主管机关可将此期限延长至 12 个月,但必须按不超过 6 个月的间隔期安排一次
类似的降落试验.
3.3.5 对于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如果由于港口泊位的安排及其运输方式不允许救生艇在
某一舷降落下水,主管机关可准许救生艇不在该舷降落下水.但是,所有这些救生艇应至少
每3 个月下降一次并每年至少降落下水一次.
3.3.6 除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外,其他救助艇均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每个月乘载指定的
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任何情况下,应至少每3 个月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3.7 如救生艇与救助艇的降落下水演习是在船舶前进航行中进行,由于涉及危险,该项演习
应仅在有遮蔽的水域,并在有此项演习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①
3.3.8 如船上配备海上撤离系统,演习应包括按对该系统布放所要求的程序,演练至即将实际
布放这一系统的程度.这方面的演习应使用第 35.4 条要求的船上培训设备按正规教程予
以增加.此外,该系统的每一成员还应尽实际可能,通过在船上或岸上参加类似系统在水中
的全面布放而进行进一步的培训,参加的间隔期应不超过 2 年,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 3 年.
此种培训可同第20.8.2 条要求的布放结合起来进行.
3.3.9 在每次弃船演习时,应测试用于集合与弃船的应急照明系统.
3.4 消防演习
3.4.1 在制定消防演习计划时,对在根据船型和货物类型而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常规
做法,应给予充分考虑.
3.4.2 每次消防演习应包括:
.1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第8 条要求的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
.2 起动一个消防泵,要求至少射出两股水柱,以表明该系统是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3 检查消防员装备和其他个人救助设备;
.4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 检查演习区域内的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闸以及通风系统主要进出口的工作情况;和
.6 检查供随后弃船用的必要装置.
3.4.3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操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任何故障和缺陷,应
尽快予以消除.
4 船上培训与授课
4.1 船员上船后,应尽快在不迟于 2 个星期内,对其进行有关使用包括救生艇筏属具在内的船
上救生设备和使用船上灭火设备的船上培训.但是,如果船员是定期安排轮派上船,则这种
培训应在不迟于船员第一次上船后 2 个星期内进行.应讲授船舶灭火设备和救生设备的
用法以及海上救生的课程,授课间隔期与演习间隔期相同.每次授课可以包括船舶救生设
备和灭火设备的各个不同部分,但在任何 2 个月的授课期内应包括该船的全部救生和灭
火设备.
4.2 每位船员均应听课, 课程应包括但不必局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与使用;
.2 低温保护问题,体温过低的急救护理和其他合适的急救程序;
.3 在恶劣气候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船舶救生设备所必需的专门课程;和
.4 灭火设备的操作与使用.
4.3 在每艘装有吊架降落式救生筏的船上,应在不超过 4 个月的间隔时间内举行一次此项设
备用法的船上培训.凡可行时,此项培训应包括一个救生筏的充气与下降.这个救生筏可以
是培训专用救生筏,而不是船舶救生设备的组成部分,并应明显地标出专用救生筏标志.
5 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他救生设备演习以及船上培训均应记
载于主管机关可能规定的航海日志内.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部集合、演习或培训项
目,则应在航海日志内记述其原因和已举行的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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