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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艇筏的配员与监督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 船上应有足够数量受过培训的人员来召集和协助未受培训的人员。
3 船上应有足够数量的船员(他们可以是驾驶员或持证人员)来操作船上全体人员弃船所需
要的救生艇筏及其降落装置。
4 每艘要使用的救生艇筏,均应设置 1 名驾驶员或持证人员负责指挥。但主管机关经适当考
虑到航程的性质、船上人数和船舶的特点后,可以准许精通救生筏操纵和操作的人员来
代替具有上述资格的人员负责指挥救生筏。如为救生艇,还应指派1 名副指挥。
5 救生艇筏负责人应有 1 份该救生艇筏船员名单,并应确保在其指挥下的船员是熟悉他们的
各项任务的。救生艇的副指挥亦应有1 份该救生艇船员名单。
6 应为每艘机动救生艇筏指派1 名能操作发动机和进行小调整的人。
7 船长应确保本条2、3 和 4 所指人员妥善地分配到本船救生艇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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