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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
1 本条2 适用于所有客船和300 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货船.
2 无线电救生设备
2.1 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设备
2.1.1 每艘客船和每艘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至少配备3 台双向甚高频(VHF)无电话设备.
每艘 3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 500 总吨的货船,应至少配备 2 台双向 VHF 无电话设备.该
设备所符合的性能标准应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①.如果在救生艇筏装有固定式双
向 VHF 无线电话设备,其所符合的性能标准也应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准①.
2.1.2 1992 年 2 月 1 日以前在船上配备的,且不完全符合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的双 VHF
无线电话设备,只要主管机关确信它们同经认可的双向VHF 无线电话设备相容,在
1999 年2 月 1 日前仍可被主管机关接受.
2.2 雷达应答器艘客船和每艘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每舷应至少配有 1 台雷达应答器.每
艘 300 吨及以上,但小于 500 总吨的货船应至少配有 1 台雷达应答器.该雷达应答器所符
合的性标准应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②.雷达应答器③应存放在能迅速放入任何救
生艇筏的置处(第 31.1.4 条要求的救生筏除外).或者,应在每一救生艇筏上存放 1 台雷达
应答器第 31.1.4 条要求的救生艇筏除外).在至少配有 2 台雷达应答器以及配备自由降落
救生艇船上,其中的一台雷达应答器应存放在一艘自由降落救生艇内,另一台存放在紧邻
驾驶室之处,以便能在船上使用,并能便于转移至任一其他救生艇筏上.
3 遇险火焰信号
应配备不少于 12 支符合规则 3.1 要求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并应存放在驾驶室或其近.
4 船上通信与报警系统
4.1 应配备 1 套固定式或手提式设备构成的或由这两种型式构成的应急设施,供船上急控制
站、集合站和登乘站及要害位置之间的双向通信联系使用.
4.2 应配备符合规则 7.2.1 要求的通用应急报警系统,以供召集乘客与船员至集合站和采取应
变部署表所列行动之用.该系统应以符合规则 7.2.2 要求的公共广播系统或其他适宜通信
设施作为补充.当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启动时,娱乐声响系统应自动关闭.
4.3 客船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在所有开敞甲板上都能听到.
4.4 配备海上撤离系统的船舶应确保登乘站和平台或救生艇筏之间的通信联络.
5 客船公共广播系统
5.1 除第 II-2/40.5①或 II-2/41-2 条①(视何者适用)及本条 4.2 的要求外,所有客船还应置一套
公共广播系统.对于1997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客船,除5.5 的规定外,5.2 和5.4要求应
在不迟于1997 年 7 月1 日以后第一次定期检验的日期适用.
5.2 公共广播系统应按规则 7.2.2.1 所述,在所有处所内都高于环境噪声,并能清晰地到.该系
统还应配备一个可从驾驶室的某一位置以及主管机关认为必需的船上的其他位置行控制
的越控功能,以便当有关处所内的任一扩音器已被关闭,其音量已被关小或公共广系统供
作他用时,也能广播所有的紧急信息.
5.3 对1997 年7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
.1 公共广播系统至少应有两个在整个线路上完全独立的回路,并应有两个分开和独立的扩
音器;和
.2 公共广播系统及其性能标准应经主管机关考虑了本组织所通过的建议案后予以认可.
5.4 公共广播系统应与第 II-1/42.2.2 条要求的应急电源相连接.
5.5 对1997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如已设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且确实符合 5.2、
5.4 和规则7.2.2.1 所要求的公共广播系统,则不要求改变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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