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脱险通道
3 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脱险通道
3.3 货船的脱险通道
3.3.1 通则起居处所的各层,从每一限界处所或处所群应至少有2 条彼此远离的脱险通道.
3.3.2 最低开敞甲板以下处所的脱险通道最低开敞甲板以下,主要的脱险通道应为梯道,次要
的脱险通道可为围阱或梯道.
3.3.3 最低开敞甲板以上处所的脱险通道最低开敞甲板以上,脱险通道应为梯道或通往开敞甲
板的门或两者的组合.
3.3.4 端部封闭的走廊允许设有长度超过7 m 的端部封闭的走廊.
3.3.5 脱险通道的宽度和连续性险通道的宽度、数量和连续性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的要求.
3.3.6 对2条脱险通道要求的免除特殊情况下,如果所要求的脱险通道独立于水密门,主管机关
可对只是偶尔进入的船处所免除其中1 条脱险通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