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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装备
10.1 消防员装备的类型
消防员装备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10.2 消防员装备的数量
10.2.1 船舶应携带至少2 套消防员装备.
10.2.2 此外,对于客船:
.1 对设有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甲板,按其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合计长度,或如这种甲板多
于一层,按其一层甲板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最大长度,每 80 m(不足 80 m 以 80m 计)应
备有2 套消防员装备以及2 套个人配备,每套配备包括《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中所规定的
项目.对载客超过 36 人的客船,每一主竖区内应增配 2 套消防员装备.但对于构成独立主
竖区的梯道环围和分布在船首短或尾端且未设有第9.2.2.3 条所定义的(6)、(7)、(8)或(12)
类处所的主竖区,则无需增配消防员装备;和
.2 对载客超过 36 人的船舶,应为每副呼吸器配备 1 具水雾枪,水雾枪应邻近于该呼吸器存
放.
10.2.3 此外,液货船上应配备2 套消防员装备.
10.2.4 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船舶大小和类型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个人配备和呼吸器的
数量.
10.2.5 应为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备 2 个备用充气瓶.对载客不超过 36 人的客船以及货船,
其在适当的位置配有无污染充装全部气瓶的设备时,只需为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备 1
个备用充气瓶.对载客超过36 人的客船,则应为每副呼吸器至少配备2 个备用充气瓶.
10.3 消防员装备的存放
10.3.1 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配备应存放在易于到达的位置并随时可用.该位置应有永久性的清
晰标志.如所配备的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不止1 套时,其存放位置应彼此远离.
10.3.2 在客船上,应在任一位置可获得至少2 套消防员装备外加1 套个人配备.在每一主竖区
内应至少存放2 套消防员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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