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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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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固定式灭火系统
4.1  固定式灭火系统的类型
4.1.1  本条5 所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可以为以下任何系统:
.1  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2  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和
.3  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4.1.2  如果安装了非本章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则该灭火系统应满足本章有关规则和《消防
安全系统规则》的要求.
4.1.3  禁止使用以卤代烷1211、1301 和2402 以及全氟化碳作为灭火剂的灭火系统.
4.1.4   一般而言,主管机关应不允许在固定式灭火系统中使用蒸汽作为灭火剂.如果主管机关
允许使用蒸汽,应只用于限定区域内作为所要求灭火系统的附加灭火措施,并应符合《消防
安全系统规则》的要求.
4.2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关闭装置
如使用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可以让空气进入或允许气体排出的被保护处所的开口应能从该处
所外部予以关闭.
4.3  灭火剂储存室
如果灭火剂储存在被保护处所的外面,则应储存在前防撞舱壁之后的舱室内,且该舱室作它用.
这种储存室的任何入口应最好从开敞甲板进入,并应独立于被保护处所.如果储处所位于
甲板以下,则该处所的位置不得低于开敞甲板下一层,并应能由梯道或梯子从开甲板直接
进出.位于甲板下或未设从开敞甲板进出布置的处所,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用排出处所底
部的废气.通风装置应具有至少每小时换气 6  次的能力.入口的门应向外开启,且在这种储
存室和毗连围蔽处所之间构成限界面的舱壁和甲板,包括门和关闭其任何开口的其他装置,
均应气密.就表9.1 至9.8 的适用范围而言,上述储存室应视作防火控制站.
4.4  其他灭火系统的水泵
除用于消防总管的泵以外,需为本章所要求的各灭火系统供水的泵、及其电源和控制装置应安
装在该系统所保护的处所外部,且其布置应在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会造成任何此种系统
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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