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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手提式灭火器①
3.1 型式和设计
手提式灭火器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要求.
3.2 灭火器的布置
3.2.1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应配备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型式适用和数量足够的手提
式灭火器.1,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备有5 具手提式灭火器.
3.2.2 用于任何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其中应有1 具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
3.2.3 在起居处所内不得布置二氧化碳灭火器.在控制站和其他设有船舶安全所必需的电气或
电子设备或装置的其他处所,所配备灭火器的灭火剂应既不导电也不会对设备和装置产生
危害.
3.2.4 灭火器应位于易于看到的位置并随时可用.该位置应在失火时能迅速和便于到达,且灭
火器所处位置应不会使其可用性受到天气、振动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手提式灭火器应
配有表明其是否已被用过的标志.
3.3 备用灭火剂
3.3.1 能在船上重新充装的灭火器,其备用灭火剂的数量应按前 10 个灭火器的 100%和其余
灭火器的50%进行配备.备用灭火剂的总数不必超过60 份.船上应备有充装说明.
3.3.2 对于不能在船上重新充装的灭火器,应额外配备本条 3.3.1 所确定的相同灭火剂量、 型
式、容量和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以代替备用灭火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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